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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民可依律控告他人及各级政府,但被查实诬告的,需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对近代国家而言,人身自由与财产保障是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两大根基,但就中国的实践而言,这两条均不具备。在人身自由领域,有诸如“包衣”一类的法定奴隶,虽然那清末包衣已经在形式上不具有奴隶色彩,但他们的实际地位是一回事,法律地位又是另一回事,林广宇认为非废除不可。
又比如财产权,虽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偏向有产者的嫌疑,但对民众而言,首先是自己手中的财产要有充分的保障,其次才是财产分配如何实现正义的诉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臣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对国家而言,人民最重要就是两项义务,一是遵守法律的义务,这是建立正常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二是纳税的义务――或者以钱纳赋税,或者以生命纳血税,这是保障整个国家和社会能正常运作的基础。近代西方宪法基础中有“无代表权不纳税”的共识,但这个共识也可以反过来理解,既“有代表权则需纳税”,既然已经在中央建立了帝国议会,在各省地方建立了议局,那么拥有代表权的前提已经建立,故而要求臣民一体纳税的要求也显得顺理成章。
宪法草案的末尾是关于宪法修正的程序,按草案规定,只有皇帝、政府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才能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修正案若想获得通过,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出席,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同才可通过,这种严格的限定,保证了对宪法的修正是一件慎之又慎的规定。
最后,宪法明确规定,“以京师为帝国首都,以黄龙旗为帝国国旗,以《巩金瓯》为帝国国歌,以《颂龙旗》为升旗歌。”
这一下,近代国家的所有要素不说全部起码大部分在形式上都具有了……第三次机遇 第三卷 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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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悲情诉说
洋洒洒近200的条文,勾勒出整个维新时代的根本出变革内在动力。
各种精妙的设计、精巧的制衡通过这200条成文予以一一归位,宛若天河的星辰,虽然看上去杂乱无章,但依照内在的秩序依然实现了有规律的运作。
从表面上看,皇帝虽如同旧式的最高主宰一般,掌握了国家统治大权的五项权力,依旧保留了皇权的至高无上。但五权再也不是绝对和任意的行使,而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平衡与约束,在这个层面,皇帝想比以往受到了更多的制约与束缚,以至于不能随心所欲地发号施令。
但在另一个角度看来,皇帝在受到重重制约的同时也得到了来自五方面的辅佐,每一样国家大政的确定都不再需要由皇帝个人予以确认和负责,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皇帝在需要决断的时候总能获得他想要的帮助与建议,在做出错误决定的时候也总有臣下“挺身而出”,皇帝本人倒是更可以逍遥其间。换而言之,这种制度的安排对皇帝的要求下降了,对皇帝个人能力的依赖程度降低了。他采用了集体决策的机制来有步骤、有分别地替代了皇权的至高无上。
对这个机制的根本属性,素以胆大敢言的杨度有一句精辟的结论:“如果能切实遵照这个体制治国,要想做尧舜一般的明君恐怕是很难了,但是要做桀纣一般的暴君、昏君同样也难了……”
但林广宇地回答比杨度更为令人诧异:“古往今来。明君少之又少,煌煌5000年才有尧舜两君;昏君、.(|败坏国家却是层出不穷。朕做不了舜,但也决不做昏君。”
哪怕再昏庸的皇帝也不会在臣下面前说自己不想做尧舜的言语,杨度起先一阵惊愕,随即又是拜服――都说致君于尧舜,但古往今来,成舜的。就两人而已。贤明如唐太宗者。犹有征高丽之失。择储君之误,他人可想而知。
五权宪法的另一个妙用却是君臣两人心知肚明却又不说的――皇权可以在其中扮演立案平衡手的地位。
基于政治冲突的必然性,行政与立法、立法与司法、军权与政权肯定会有层出不穷地矛盾,以往朝廷地处理要么是和稀泥,要么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但在五权宪法地制衡体制下,这种矛盾的解决途径便有了程序化的方式,而不再是根据君王个人喜好和口味不同予以协调。未必高效,但绝对公平――这也是为什么五权宪法体制对真正的明君而言并不是一套理想体制的原因,因为他所希冀的克服与展望,他所拥有的见识和力量不能如愿铺陈,却要在沟通、协调甚至妥协中渡过,这就浪费了资源,降低了效率。
林广宇对这一情景有自己地概括:“理论上讲,优秀的独裁、专制与集权能将所有的力量聚合起来通过一个点释放出来。但这对于独裁者的要求太高。他非但要拥有远胜于他人的识见与能力,而且要具有高超的手法与执行;就民主而言,总有部分力量损耗在推诿与扯皮中。但集体出现失误是小之又小的边缘属性。”
非要用指标来衡量,那么是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