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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宋·燕云》第十二章 三朝元老心方壮 (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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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停止籍没犯人家属为奴婢;广州等地富人所蓄鬼奴,责令限期释还,逾期以卖良为贱论。”

石越这才恍然大悟。

其实这三条敕令,石越背后推动之功,亦绝不可没。

历史上,宋代奴婢地位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甚至出现过反复,比如在当时,主人杀害有过五年以上主仆关系的奴婢,最重的处罚不过是流刑。虽然这比汉唐已经是极大进步,但较之南宋中后期主人杀害奴婢必须抵命,奴婢的地位还显得过于低下。而其时籍没犯人家属为奴婢的事虽然大幅减少,却还依然存在,这个弊政一直道南宋初年以后,才彻底取消。石越一直暗中致力于推动从法律上给予雇佣奴婢彻底的“良人”地位,虽然阻力重重,但这两条敕令的颁布,却无疑已是意义重大的变化。当时法律已经准许奴婢与良人通婚,而且社会上亦以雇佣奴婢为主,所谓卖身为奴为婢,都有一定时限,已经更近似于一种劳动力的买卖;而奴婢死在主家,官府也必须进行调查……加上这两条敕令,可以说奴婢之地位,终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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