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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帝国兴亡史》第48章 官场大盗(3/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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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最后的定论如下:庞籍对范讽的诸多指控有很多都存在着严重夸大的嫌疑,庞籍按律当予以免职,而范讽也确实拿过翰林院的白金器具,但按律范讽只需为此支付足够的赎金即可免罪。也就是说,范讽现在只需要拿出一笔能够买得起那套白金器具的银子就可以免罪。事实上,范讽也确实没想着要“贪污公器”,他最初的想法本就是打算借鸡生蛋,从中赚取差价才是他在此事上的用心之道。

是不是没听明白我在说什么?是不是还没弄懂范讽的这番操作?那好,我再做个通俗一点的说明:假如说范讽顺走的这套器具价值一百万,而范讽却卖出了一百二十万的高价,然后他给了朝廷一百万算是买下了这套器具,剩下的那二十万则是他本人赚来的差价,而这个差价又正好抵了他送给吴守则的那套马鞍子钱。

范讽在为自己辩解时坚称自己只是“借”了那套白金器具。上天可以作证,他这话真不是在说谎,他真的是“借”——借鸡生蛋的借。这也难怪,要不说范讽怎么能够当大宋的三司使,这经济头脑真不是白给的!

再换句话说,范讽本来是想着在把那套器物高价出售后就把钱打到翰林院的账户上,可谁知道在这之前庞籍却把他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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