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排斥日货不力,引起日本领事的不满而被撤换。
袁这时知道全国人民反对如此卖国,但他不敢任由这种反日情绪膨胀,因为一经膨胀,首先是袁本人要倒霉,因此一面下令说:“遇有乱党借故暴动以及散布传单,煽惑生事,立即严拿惩办。”一面授意参政院通过《惩治国贼条例》,于6月16日明令公布。这真是出尔反尔的举动。他在签署二十一条前,曾发表声泪俱下的演说;签署二十一条后,更发出勿忘国耻的密谕,并且一再表示沉痛异常,情非得已,把自己扮成一个“爱国人物”,却把卖国的罪名转嫁到反对他的国民党身上,以转移全国人民的视线。根据他的说法,出卖国家的,不是他而是国民党领袖。他在乱党之外,又找到国贼这个恶毒字眼来套在国民党领袖头上。他这一套是想替自己开脱卖国罪名,并且转移一般人民认为国民党只是袁的敌人的感觉。
《惩治国贼条例》中有“取缔中国实业家与外国人签订条约”的一条,因此又引起了日本公使于7月8日提出强硬的抗议,袁费了许多唇舌才敷衍过去。
曹汝霖因为是亲日派,又实际负责签订这个卖国条约,因此便成为众口指摘的卖国贼。全国各地纷纷电请:“诛卖国贼曹汝霖以谢天下”,吓得陆徵祥和曹汝霖都通电辞职。陆的通电中有“曹次长误签四字,益费踌躇”。曹通电则说:“此案和平了结,一出于大总统之独断,一出于各总长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项尤力,经用电话请陆总长向主座请示后,方敢加注容日协商。”关于加注“容日协商”四字,袁说曹未请示而擅自决定,曹则说是请示后而行。其实签已经签了,加不加这四字,并无关系。
附录曹汝霖所撰《我与廿一条》,曹为公认的亲日派,被国人目为卖国贼,他所叙述签约的经过当然是为自己做翻案文章,可是因为他是签约的当事人,所以自然有一部分史实存在——
余就职(外交部次长)之二年,即民国四年一月,我国全国统一,各国正式承认,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国是粗定,即可从事建设。惟欧战方酣,日本已占领青岛。时日本总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对中国有野心之人,忽令驻华公使日置益回国述职,示以方略,议定廿一条觉书,令日置益公使携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请见总统(袁世凯),总统以为回任之仪式访问,令我同见。岂知日使寒暄后,即说:“本国政府为谋两国永久亲善和平起见,拟有觉书一通,希望贵总统重视两国关系之切,速令裁决施行。”总统答言:“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当交曹次长带回外部,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言已即将日使觉书向桌上一搁,并未展阅。日使辞出后,总统即对我说:“日本觉书留在这里,容我细阅。”余即回部。
翌晨,总统即召集外长孙宝琦、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及余四人到府。总统说:“日本这次提出的觉书,意义很深,他们趁欧战方酣,各国无暇东顾,见我国是已定,隐怀疑忌,故提此觉书,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觉书第五项,竟以朝鲜视我国,万万不可商议。”又说:“容我细阅后再交部。”各人唯唯听命而散。其时陆子兴(徵祥)并未与议(原注:《陆徵祥传》一书所记与事实不符,且说我与慕韩主张即行承认,不必商议,更属无稽)。越日总统召我入府,他说:“我已逐条细阅批示,你与子兴即照此商议。”
觉书分五项:
第一项、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
第二项、内蒙古东三省路矿、添置商埠问题;
第三项、日本将来把德国青岛租地,仍归还中国,惟在山东德国取得的权益,及胶济铁路等,应由日本继承;
第四项、南满及内蒙须建设铁路,吉奉两省应准日本人内地杂居,及福建省不能让与第三国,汉冶萍铁矿铁厂中日合办,并开发相连的铁矿,建浙闽铁路;
第五项(注:希望条件)、一、聘用日本人为军事顾问。二、合办兵工厂,中日两国用同一之军械。三、聘日本人为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国小学校雇用日本教员。五、日本僧人许在中国内地传教(大旨如此,条目字句次序容有错误)。
总统逐条用朱笔批示,极其详细,并嘱开议时,应逐项逐条议商,不可笼统并商。现只能记其大意如下:
对第一条批: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批: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
对于合办矿业批: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
对于建造铁路批: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
对于开商埠批: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
对汉冶萍铁矿厂批: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
对浙闽铁路批:须查卷,似与英国有关。
对福建让与批: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
对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