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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军阀史话》第70章 国体论战(3/6)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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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既晚矣,不可及矣!故终清之世,并未成立宪法,更无宪政利弊之可言,仅设资政院咨议局等以为之基,然以皇族所为,无异命之为革命之机关。西儒有言:“假立宪,必成真革命”,清室乃欲以假立宪欺民,焉得而不颠仆?大总统当时奏对,即言“不立宪即革命,二者必居其一”,果哉此言,不求其中而竟中也!至今顽固之徒,或曾附和皇族之徒,有谓前清之亡,亡于立宪者,是欲以皇族之罪加于立宪党,立宪党不任受也。故谓皇族不愿立宪,致酿革命之祸,则可耳;谓立宪不便皇族,致酿革命之祸,则其理何自而通乎?故予谓清室所谓立宪,非立宪也,不过悬立宪之虚名,召革命之实祸而已。

  客曰:清室之事则然矣,民国元、二年中有《约法》、有内阁,有议会,似亦实行宪政,然国会之力万能,政府动皆违法,叫嚣纷扰,举国骚然,此种宪政,设令长存,国家亦岂有不亡之理?今子犹谈宪政,国人已觉闻此名词而生戒惧,是亦不可以已乎?虎公曰:民国立宪之权,操于民党,民党之所谓立宪,亦非立宪也,不过借立宪之手法,以达革命之目的而已。予于民国元、二年中,每遇革命党人,与之论政,亦多谓非用专制不能统一者,是明知中国程度决不能行极端之民权,乃所议《约法》,辄与相反,是明知之而故违之也,果何故欤?且即以初次《约法》而论,其施行于南京政府时代者,尚在情理之中,因参议院将移北方,乃临时加入内阁等制,及种种限制政府条文。及至后来,国会即据此以束缚政府之一切行动,又何故欤?岂真心醉共和,欲行程度极高之宪政乎?非也,不过欲以此削减政府之权力,使之不能统一全国,以为彼等革命之预备耳。合前后而观之,自南京政府取消之日起,以至湖口起事之日止,一切行为,皆此目的耳。不知者谓此为彼等立宪之宗旨,其知者谓此为彼等革命之手法。人并未欲立宪,则但欲革命,而我乃以立宪诬之,并以此诬宪政,不亦冤乎!若云里面虽为革命手法,表面仍为立宪宗旨,究竟不能不谓为立宪,且不能不谓立宪之足以酿乱;不知此又非立宪之咎,而共和之咎也!设非共和,何能借口民权,定成此种《约法》;又何能以一国《约法》,全由民党任意而成?更何能即借《约法》以预备革命,为竞争大总统之地乎?议者不咎根本之共和,而咎枝叶之宪政,是不知本之论也。予尝谓中国之共和,非专制不可,由此以谈,尚何宪法、约法之足言乎?议初次《约法》者,亦非不知此义,不过知之而故为之耳。故予谓民党所谓立宪,亦非立宪也,不过借立宪之手法,以达革命之目的而已,其功用与清室之立宪正同,所异者清室为他人预备革自己之命,民党自己预备革他人之命而已。

  客曰:然则子所谓立宪,不与前清,民国同乎?虎公曰:然!予以为他日之君主立宪,有二要义焉:一日正当,所以矫民国之弊也;二曰诚实,所以矫前清之弊也。

  客曰:正当则国安,诚实则民信,前清与民国之弊皆可扫除矣。以此而行君主立宪,中国之福也,予虽愚蒙,敢不从教。于是虎公之言既竟,客乃欣然而退。

  这时汪凤瀛有一封《致筹安会和杨度的论国体书》,这封信曾传诵一时,兹摘录如下。其中有七不可,引经据典,原文过长,故删去。

  读报载,我公发起筹安会,宣言以鉴于欧美共和国之易致扰乱,又念中国人民自治能力之不足,深知共和政体,断不适用于中国,因发起斯会,期与国中贤达,共筹所以长治久安之策,并进而研究帝制之在我国,是否适用于今时,是否有利而无害。宏谋远虑,卓越恒情,令人钦仰不已。然就目前事势论之,断不可于国体再事更张,以动摇国脉,其理至显,敢为执事缕晰陈之:自上年改订新《约法》,采用总统制,已将无限主权,尽奉诸大总统,凡旧《约法》足以掣大总统之肘,使行政不能敏活之条款,悉数刬除,不得稍留抵触之余地;是中国今日共和二字,仅存国体之虚名,实际固已极端用开明专制之例矣。夫谓共和之不宜于中国者,以政体言也,今之新《约法》,总统有广漠无垠之统治权,虽世界各国君主立宪之政体,罕与伦比,谭欧化者岂无矫枉过正之嫌?顾自此制实行后,中央之威信日彰,政治之进行较利,财政渐归统一,各省皆极其服从,循而行之,苟无特别外患,中国犹可维持于不敝。兹贵会讨论之结果,将仍采用新《约法》之开明专制乎?则今大总统已厉行之,天下并无非难,何必君主?如虑总统之权过重,欲更设内阁以对国会,使元首不负责任乎?则有法国之先例在,亦何必君主?然则今之汲汲然主张君主立宪,而以共和为危险者,特一继承问题而已。顾新《约法》已定总统任期为十年,且得连任,今大总统之得为终身总统,已无疑义,而继任之总统,又用尧荐舜、舜荐禹之成例,由今大总统荐贤自代,自必妙选人才,允孚物望;藏名石室,则倾轧无所施,发表临时,则运动所不及,国会选举,只限此三人,则局外之希冀非望者自绝。法良意美,举凡共和国元首更迭频繁,选举纷扰之弊,已一扫而空,尚何危险之足云?若犹虑此三数人之易启竞争,不如世及之名分有定,抑知竞争与否,乃道德之关系,非法制之关系,苟无道德,法制何足以闲之?窃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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