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人一般都有养狗护院的习惯,其中很多人饲养狼青之类的大型猛犬,家里没人时,都会将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护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饲养狼青犬的行为符合村里的习惯。
正常情况下,被告将狗散放在院中的行为是不会造成人员受伤的,更不会咬死人,所以被告对于刘财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刘财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承担狗咬人的责任,这无疑会加重了饲养人的责任,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放纵。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肯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让违法的人承担他应有的责任,让无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终结‘谁死谁有理’的荒谬思想。
陈述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