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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432章 啥?还要加刑!(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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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在拿到被害人手机后秘密逃走,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诉人公然拿着手机逃走,可以认定为抢夺罪;如果上诉人采用暴力手段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后离开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但是本案上诉人没有这么做。在被害人知道上诉人要拿着手机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没有表示反对,甚至有的被害人明确表示同意。

  上诉人将手机带离现场时,被害人之所以没有表示反对,而是默认和同意上诉人带走手机,完全是基于上诉人欺骗所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另外,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有鉴于此,请法院依法从轻对上诉人进行处罚,改判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完毕。”方轶道。

  建议一年有期徒刑是与邹达良商量过的,邹光也同意这个刑期,虽然他不想蹲大牢,但是错已经犯下,总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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