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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433章 寻衅滋事与正当防卫(3/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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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后不久吴总给他打来了电话,车已经到楼下了。

  吴总的车是一辆进口奥迪,估价在百万以上,方轶上车后,司机将他和吴总送到了看守所。

  看守所内,穿着马甲的吴文身材偏瘦,显得很斯文,他的眼神中闪烁着恐惧和迷茫。方轶将委托手续递给他,他看了一眼后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又还了回来。

  “案发当天都发生什么?”方轶语气平缓的问道。

  吴文涉世未深,但却比同年人显得成熟、稳重。方轶猜测,这可能跟他哥哥的“言传身教”有关,主要是“身教”。

  “我当天早上去我哥的养生馆……”吴文低着头将事发经过说了一遍。

  事发当天正好是周六,他跑去养生馆找懂中医推拿按摩的赵师傅给自己治疗落枕。正在赵师傅给他按摩颈部的时候,突然门口咣当一声响,好像砸碎了什么东西。

  吴文怎么说也是老板的弟弟,店里出现异响他立刻跑了过去,只见前台的招财猫在足疗馆孙老板的脚下已经粉身碎骨了。

  吴文刚想质问孙老板,大门外又跑进来五六个汉子,手里拿着棒球棍、西瓜刀之类的武器,冲上来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与店内的员工打在一起。

  有个壮汉手持西瓜刀直奔吴文,吴文一开始被吓傻了,等他反应过来胳膊和腿上各挨了一刀。

  吴文拼命的躲闪,后面的壮汉可能觉得他年龄小好欺负,紧追不放,后来在混战中,前面一个拿着棒球棍的男人被从里面冲出来的店员扑倒,棒球棍落在了吴文的脚下。

  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何况人乎!

  吴文被追急了,一时血往上涌,血灌瞳仁,抄起脚下的棒球棍,狠命的向后面追来的汉子抡去,后面的汉子下意识的用手中的西瓜刀格挡。哪知吴文的劲儿太大一下将西瓜刀打飞出去,汉子想扑上来抢棒球棍,却被吴文一下打到了头部,汉子当场倒地。

  正在养生馆混乱之时,警察赶到将闹事者抓获,足疗店的孙老板见势不妙,撒丫子从养生馆的后门逃走。

  紧跟着急救车赶到,将吴文等伤者和地上躺着的汉子送去了医院。后经抢救,被吴文打倒在地的伤者,因严重颅脑损伤于当晚死亡。吴文的损伤为轻微伤,除吴文外,养生馆另有三人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以吴文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市中院。经查吴文案发前一个月刚好满十八周岁,系高三学生。

  方轶沉吟片刻后问道:“养生馆里有没有监控录像?”

  “有,当时警方来了后,就把监控录像拿走了。”吴文道。

  “当时是谁先动的手,你还记得吗?”方轶问道。

  “当时大门外一下涌进来好几个人,手里都拿着家伙,只有我和二个男店员在门口,是他们先动的手。他们一进门就开始砸东西。我和店员拦着,他们就开始打我们,后来店里的人出来了,双方就打了起来。”吴文想了下道。

  “嗯,你有什么话要我转告你哥吗?”方轶问道。

  吴文摇了摇头。

  “要不要给你送几件衣服,或者存点钱?”方轶语气柔和的问道。他突然发现吴文挺可怜的,还没进入社会先被关了进来。

  “不用了,我哥之前给我存的钱还没花完。”吴文看向方轶问道:“方律师,我会被判刑吗?”

  “从你说的情况看,我认为你可能属于正当防卫。当然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等我去法院阅完卷后才能确定。辩护方案出来后,我会再来见你。

  你别想太多,身体是第一位的。”方轶道。

  从看守所出来后,方轶给法院打了电话,嘟嘟想了几声后,有人接了电话,方轶跟对方约阅卷时间,对方让他下午两点到法院阅卷。

  中午在一家酒楼上,吴总请方轶吃饭。

  “方律师,我弟弟的事怎么样?有没有希望?”吴总问道。

  “从目前情况看,我个人认为您弟弟吴文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下午我阅完卷后,回去再分析下,过两天我给您打电话,咱们再探讨辩护方案的事。”方轶道。

  当事人的话只能信一半,因为人在被关进去后,压力剧增,头脑可能会混乱,甚至崩溃,他们说的与现实情况可能差别很大。

  “方律师,之前那位律师说,我弟弟的案子构不成正当防卫,他说对方属于寻衅滋事,而且主要目的是砸东西,并不是伤人,否则对方有备而来,我们养身馆里的员工早就躺下好几位了,不会只有轻微伤。

  另外,那位律师还说,我弟弟把对方的刀打落后,对方赤手空拳已经不构成威胁,我弟弟再次抡棒球棍击击打对方头部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吴总停下筷子问道。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寻隙滋事也分情况。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方带人到您的养身馆打砸,在此过程中伤人,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有可能构成‘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且‘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认定上可以有一定交叉,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的暴力程度越高,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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