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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477章 死刑与无期(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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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决量刑适当。庭审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罗达英携带斧头抢走银行储户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罗达英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罗达英在犯罪中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伤害,在抓捕时也没有持械反抗,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罗达英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达英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达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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