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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579章 故意伤害罪?(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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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实施假想防卫,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认识错误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应为过失犯罪。完毕。”在法学理论上,方轶还是很自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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