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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675章 临时起意(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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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施加暴力。

  被害人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人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古驰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客观上被告人等人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将暴力直接施加于被害人人身,强制其身体。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古驰及其同伙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非古驰夺取财物的手段;而事后的夺财,只是被告人临时起意,乘被害人不备夺走其手机,因而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抢夺罪。

  鉴于被告属于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法院从轻对其进行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完毕。”方轶说完后,看向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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