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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778章 侵占罪VS职务侵占罪(2/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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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至少目前大家还是挺满意的。

  很快沈明元洗钱的案子开庭了。因为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很扎实,方轶只能做罪轻辩护,检察员建议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沈明元有期徒刑五年。

  方轶认为沈明元构成洗钱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明元受他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是他人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以走私所得资金投资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藏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妨害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沈明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沈明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沈明元的违法所得宝马小汽车一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沈明元的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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