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汗不是杨祖刚、白实、闫云哲等人的共犯,不构成盗窃罪。张汗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与盗窃实行犯事先进行通谋,事后予以销赃成立盗窃共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销赃犯与实行犯在主观上必须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第二点,销赃犯的行为对于实行犯的决意、实施犯罪起到了鼓励、支持的帮助作用。
只要符合上述两点,就符合构成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以共犯论处……”孟广达拿着辩护意见,字正腔圆的开始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