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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第1019章 回应(2/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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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聊天交流,被害人的QQ个人资料会显示其年龄,根据一般人的常识,网友之间聊天大多会查看对方QQ个人资料信息,但也不排除不查看的可能。另外,QQ个人资料填写的年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不真实,上面的年龄是没有经过认证的,可信度不高,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由此,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陆烨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时确实知道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被告人系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的X关系,而且在知道被害人真实情况后,双方仅发生了一次关系,且是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

  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三年有期徒刑是杜庸与被告人父母沟通后确定的建议刑期,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要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庸建议的刑期已经是最低的刑期了。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首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的真实年纪。

  另外,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判断能力的男子,被告人并非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的真实年纪,而他只要稍加谨慎、注意,完全可以认识到对方的真实情况。

  此外,被告人在知道被害人实际的真实年龄后,仍然继续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反映出被告人在整个与被害人交往并发生X关系的过程中,无视被害人的真实情况,对其行为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

  暂且不论被害人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外在特征是否确实更像成年人,仅依据现有证据并没有充足理由将被告人归属于‘根本不可能判断出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形’。

  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认识被害人,并发生X关系前,就已经知道其真实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从重处罚。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刑法》分则中,针对故意犯罪,有些条款明文规定了‘明知’,如窝藏、包庇罪;而大部分条文未明文规定‘明知’。

  分则条文明文规定‘明知’,主要是为了特别突出和强调,而不是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的,构成犯罪就不要求具备‘明知’。

  强奸罪系故意犯罪,因此,《刑法》总则关于故意犯罪‘明知’的规定也必然适用于强奸罪。

  第二,关于‘明知’的内容,应当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具体罪状来判断。普通强奸罪中,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即符合主观要件,不需要特别认识对方年龄;像本案这种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自然也不要求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

  如果行为人确系与豆蔻年华的女子自愿发生X关系,且行为人确实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年龄,那么行为人主观上就缺乏可谴责性,即不具备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女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系构成该类强奸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而且要足以充分证明客观事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结论达到唯一性。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推断,不能合理解释和排除疑点、矛盾,况且QQ个人资料一般并不完全真实,行为人也未必查看,被害人可能是豆蔻之年,可能偏大,也可能偏小,被告人不可能准确预判被害人的真实年纪,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作案次数为四次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四次性关系时均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

  本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第四次(最后一次)X关系时,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被告人前三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仅第四次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构成强奸罪,完毕。”杜庸回应道。

  “公诉人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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