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woman”来翻译“有美一人”,同时在注释中说,也可以翻译成“there is a good-looking fellow”。确实,这首诗中的人物关系不像《野有死麕》中那么清晰。“适我愿兮”、“与子偕臧”可以出于男子之口,也可以出于女子之口;或者前一章出自男子,后一章出自女子(依闻一多说)。如果认定这后一章或全诗出自女子之口,那么她对于爱情以及亲密接触的大胆追求在《诗经》中大可名列第一。
其实,《野有死麕》中那位女子也并不是那么矜持的。闻一多先生在解释“帨”字时指出:“《礼记·内则篇》曰:‘女子生,设帨于门右。’盖帨所以象征女性,故设帨以纪念女子之生。《诗》言‘无感我帨兮’,亦以此物之具有象征意义,故视同神圣,而戒人之犯之也。虽然,诗人之义,微而隐,蔽之即所以彰之,又焉知戒之非即所以劝之哉?”(《诗经通义》)按照闻先生的解释,则姑娘不但对于小伙子的动手动脚岂但没有生气,反而内心十分高兴,甚至希望他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诗经》时代的妇女还带有初民刚健质朴的特色,比较大胆和直接,根本不像后来的妇女那样羞涩和做作。
朱熹《诗集传》解释“诱”字时说:“吉士以白茅包其死麕,而诱怀春之女也。”这两位青年男女交往的细节朱熹没有提到,事情恐怕不是吉士(他应当是一位猎手)把那只死麕扛到该少女家门上打算送她,而是把那猎获物留在野外,空着手跑来,引诱这位姑娘跟他一起到野外去把那只死麕烤熟一道享用——林庚先生释“白茅包之”的“包”为“炮”,并进而说“白茅包之”乃是一种“原始火食方法”,其遗意见于后来的“叫花鸡”。(《读诗札记二则》)此说甚有意趣。据此可以推知,小伙子与姑娘见面的地点应该是在姑娘家门口,而不是在野外——如果是在《郑风·野有蔓草》中所写的野外,这位姑娘或许也会表现得更为热情奔放吧。
照这样看来,《野有死麕》一首最好从第一章《人与自然》中挪出,改入第五章《爱情诗》,与同为“赋”体的《野有蔓草》并列。多么美好的野外啊。
原载《读书》2012年第2期
“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英译问题
英国汉学家理雅各的《论语》译本(Confucian Analects)自1861年问世以来,一直是西方汉学的经典之作。理雅各无疑是19世纪儒学造诣最深的外国学者,但对于中国圣人的语言和思想有时也难免感到困惑。
《论语》中最让理雅各困惑不解的是“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是《子罕》篇的首句。理雅各将这句话译成:The subjects of which the Master seldom spoke were—profitableness, and also the appointments of Heaven, and perfect virtue。按照理雅各的翻译,这句话的意思是:孔子很少谈论利、命、仁这三个问题。在整个《论语》中,孔子确实很少谈利的问题,但谈论命特别是仁的地方却很多。理雅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给出上面的译文后,他加了一个注释:“《论语》第四篇几乎都在谈仁,仁无疑是孔子思想中一个最重要的命题,这里说孔子很少谈仁,我觉得有问题,但不知道如何解决。”
这个问题当然不是理雅各第一个发现的,中国古人早已注意到了,并且想出了解释的方法。何晏注云:“罕者,希也。利者,义之和也。命者,天之命也。仁者,行之盛也。寡能及之,故希言也。”邢昺疏云:“此章论孔子希言难考之事。……孔子以其利、命、仁三者常人寡能及之,故希言也。”何晏与邢昺的解释前后呼应,都认为利、命、仁三者,常人难做到,所以罕言。在何与邢之后,还有一些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解释,其中朱熹无疑是最权威的,他在《论语集注》这一句下写道:“罕,少也。程子曰:‘计利则害义,命之理微,仁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但这种解释过于牵强。《论语》全书中“仁”字出现一百零八次之多,几乎每篇都有,根本不希罕。而且“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如果罕言,孔子学说又如何建立呢?
1930年代初,年轻的美国汉学家卜德(Derk Bodde)在细读理雅各的《论语》译本时注意到了“子罕言利与命与仁”这句话的翻译和注释。他认为理雅各太迷信何晏、朱熹等人的权威解释,所以把“与”理解为“和”,这样就造成了翻译的困难。卜德认为要解决这个困难,必须打破权威。“与”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一个连接词是可以的,但在这里却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动词。为了支持自己的看法,卜德翻阅了不少古籍,并找到了一位知音——宋代学者史绳祖,他在《学斋占毕》一书中举了《论语》里四个“与”作为动词的例子:(一)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述而》)(二)与其进也,不与其退也,唯何甚?(《述而》)(三)吾与点也。(《先进》)(四)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微子》)在此基础上史绳祖给出了自己对“子罕言利与命与仁”的独到见解:“盖子罕言者,独利而已,当以此句作一义。曰命曰仁,皆平日所深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