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十五万。本息合计四十五万,这在七十年代末,无疑是一笔令人瞠目结舌的巨款。
国营罐头厂一年的利润可能都没这么多,更不可能轻易拿出来。
法院方面,即便认定罐头厂有责,也绝无可能当庭判决支付如此巨额的款项。
那会引发轩然大波,甚至可能影响“稳定”,因为这样的事不在少数。
所以,陈之安判断,庭审很可能会在辨明基本事实形成一定舆论压力后,进入“庭中休庭”或“建议调解”阶段。
由法院出面,组织双方协商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
这恐怕也是法院高层乐见其成的结果——既宣传了法制,又“妥善”处理了棘手的历史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