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沙的死同样没有意见。于是当‘那个人’听见你要杀死露沙时不但没有反对,甚至是赞成。结果你在酒吧杀死露沙,‘那个人’虽然没有参与其中,但已经是不折不扣的共犯;露沙的死顺理成章变成了你和‘那个人’之间的秘密。”
“这情况好比国际关系的‘相互保证毁灭原则’,你和‘那个人’各自掌握对方犯罪的痛脚,便难以单方面背叛对方。你们二人的关系在博弈论中就叫做拿殊平衡(Nash Equilibrium),之后你们就在这个基础上面继续合作,一同杀死尼尔斯博士。”
“慢着。”我打断司马伶的话,问道:“你说的‘那个人’到底是谁?”
“一个因为遗产分配不公而憎恨博士的人。”司马伶回答说:“假如博士按照原本意思立下遗嘱,‘那个人’便会失去‘赫茨森科技’的控制权,所以不得不在遗嘱确立前,即在这趟旅行之中杀死他。”
我不期然望向戴娜,只见她神色哀伤地凝望地板没有反应,到现在我也不相信她会是冷血无情的杀人凶手。
“笨蛋游生,你在误会什么?我是说本杰明啊。”
“咦?怎会是本杰明?”我记得本杰明应该是遗产得益的一方啊?
“当然是本杰明。只有他才有憎恨尼尔斯博士的理由。而且他能够跟莎拉合作,这就说明二人本来就认识、关系匪浅。露沙以为自己把本杰明迷得神魂颤倒,谁不知本杰明风流成性,更加不会让露沙腹中的孩子绑住自己,最后弄得可悲的下场。”
这时候莎拉质问司马伶:“为何你会认为本杰明憎恨他的父亲?二人一直都没有什么不和的传闻,所有东西都只是你个人推测吧?至于遗产分配我们听回来也不是你所说的那样,你有什么资格肯定戴娜才是遗嘱的最大得益者?”
司马伶反问莎拉:“真的是这样吗?你如果觉得我乱说的话不妨再说一遍博士遗产的分配规则给我听听啊?好让我来指教你数学上的问题。”
面对司马伶的挑衅,莎拉并没有立即回应,而是静观其变避免落入司马伶的圈套。有鉴及此,我便代为回答,拿出侦探笔记宣读遗产分配的规则:
“博士把他名下两间公司共二百万的股份分作两份,本杰明和戴娜各得一百万股份。不过这一百万股份不能一次获得,而是分成两次转移;第一次分配是博士死后立即生效,而第二次分配是死后一年才生效。”
分配的规则不仅如此,我继续说。。“在两次的股份分配当中,本杰明同样获得较大比例的‘赫茨森科技’股份。既然二人两间公司合共所得都只有一百万股,当然获得较多‘赫茨森科技’股份的本杰明就是最大得益者啊。”
但司马伶左右摇食指说:“你前半部说得没错,但结论却错了。”
“为什么?难道‘赫茨森出版’的股份比起‘赫茨森科技’更加值钱吗?”
“不是这样。只不过依照博士原订的规则,你无法推论出本杰明分得较多‘赫茨森科技’股份的结论。事实上我相信博士倾向将‘赫茨森科技’交给戴娜小姐管理才对。”
换言之司马伶的意思是,虽然本杰明分得较大比例,但是实际所得还要比戴娜的少?司马伶看见我一头雾水,便解释说:
“给你一个实在的例子好了。假设在两次的分配里,本杰明所获得的赫茨森科技的股份分别是百分之四十和百分之八十,比起戴娜百分之二十五和百分之七十五都要多。但这样就代表最终本杰明所得的比例同样比较多吗?
“假如两次分配都是同样股数的话,游生你这样想是没有错的。可是如果戴娜第一次只分得二十万股,第二次是八十万股,那情况就会逆转了。
“虽然戴娜两次所得的赫茨森科技的股份比例较少,但到最后她获得的比例反而比本杰明高。这就是统计学上的辛普森悖论(simps0nMparad0x)。不过仔细想的话这其实不能叫做悖论,本来‘比例的比较’在数学上就不具‘传递性’,在分组得势的结果可能反而是失势的一方?,正如剪刀、石头、布,你不能用‘石头赢剪刀’和‘剪刀赢布’来推论出‘石头赢布’的结果,这是武断而且错误的。”
我听完一大堆数字后大概明白她的意思,但我仍然有一个问题。
“既然依照博士开出的规则,视乎实际数字本杰明和戴娜同样可能分得较多的遗产,为何伶你会认为戴娜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尼尔斯博士不可能不知道辛普森悖论,他为二人订出如此规则显然只是试探二人对于数字的敏感度,毕竟赫茨森科技是一间应用数学理论管理市场的投资公司。”司马伶摇头说:“可是本杰明居然没有察觉这认知陷阱,更四处跟别人说自己才是分得较多遗产的一方,让露沙信以为真。单凭这一点,本杰明就没有资格继承以数学理论创立的‘赫茨森科技’了。相反戴娜纵使修读艺术,但她的油画中透露了理性的美,包括能够用科学理论解释光影变化,以及黄金比例的构图等等。正是这个原因,我想尼尔斯博士同样认为戴娜比起本杰明更加适合领导‘赫茨森科技’吧。”
我叹道:“换言之博士的遗产分配暗地里其实是一个数学题,用作考验二人对数字的触觉。还真是数学家的想法。”
赫茨森科技
赫茨森出版:
第一次分配
本杰明
40%
60%
戴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