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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的新宋》第92章 法理与情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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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元年七月初五,汴京的盛夏闷热难当,亦如此刻赵顼的心境。

河北的旱蝗虽因全力救灾而未至全面崩溃,但持续的灾情如同一个不断渗血的伤口,消耗着帝国的元气。他每日批阅着如雪的奏章,几乎每一份都带着焦灼的气息。

这一日,皇城司都知李宪照例入福宁殿,密报各方动态。赵顼仔细询问了河北流民安置的最新进展、漕运疏通后的粮草抵达情况,以及西北绥州城防的修筑进度。李宪一一据实回禀,条理清晰。

问罢这些军国要务,赵顼揉了揉眉心,略显疲惫地随口问了一句:“还有其它要紧事么?”

李宪略一沉吟,躬身道:“回大家,军政大事如前所奏。

此外……近日东京士林、茶坊酒肆间,最热议之事,并非天灾,而是一桩来自登州(今山东蓬莱)的刑名案子——‘阿云案’。

因其涉及律法根本,争议极大,乃至两府、台谏、太学之中,亦有暗流涌动。”

“阿云案?”赵顼抬起眼,露出一丝疑惑。他日理万机,一桩地方刑案,若非极其特殊,绝无可能传到他的御案前。

李宪知道皇帝不明就里,便详细陈述起来。这桩案子,恰好成为了熙宁初年思想交锋的一个绝佳缩影。

阿云案始末与争议焦点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牵扯出的法律原则问题却极为深刻:

案发:熙宁元年春,登州女子阿云,在母亲亡故的服丧期内,被贪图聘财的叔父,强行许配给当地一个叫韦大的男子。

阿云不愿,但抗争无力。婚后,阿云见韦大相貌丑陋,加之心中郁结,竟在一天夜里,趁韦大熟睡之机,手持利刃,意图杀害韦大。

混乱中,阿云砍伤韦大十余刀,但未能致死,韦大幸存,仅断一指。

自首:案发后,官府尚未查明真相,阿云便在审讯中主动交代了全部罪行。

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适用大宋律法《宋刑统》,其中涉及几个核心争议点:

首要问题:阿云与韦大的婚姻是否有效?

一方观点:

依据《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违律为婚”,其婚姻关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阿云杀韦大,便是谋杀普通人。

另一方观点:尽管“违律为婚”,但既已订下婚约(古代流程走了一小半,还没有全部走完),在官府未判决离异前,韦大在法律上仍是阿云的丈夫。

阿云杀韦大,便是妻谋杀夫,属于“恶逆”重罪,量刑天差地别。

核心问题:阿云的行为属于“谋杀”还是“故杀”?能否因自首减刑?

《宋刑统》规定:“谋杀”者,谓有预谋,蓄意杀人。

“故杀”者,谓临时起意,非预谋杀人。对于“谋杀”罪,处罚极重;而“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意指如果因其他罪行(如盗窃)导致杀伤人,自首可免盗窃之罪,但杀伤罪仍需论处。

但对于“谋杀”这种重罪,自首能否减刑,律文存在模糊地带。

司马光等人的强硬解释:此案中阿云持刀夜入,显属“谋杀”。而“谋杀”属于“十恶”不赦之重罪,自首不得减刑,理当判处死刑。

反对者的情理法辨析:

动机考量:阿云作案,事出有因。叔父“违律为婚”在先,将其推入火坑,其情可悯。

后果轻微:韦大未死,仅受轻伤。

自首情节:阿云主动交代,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悔过态度,应予以鼓励,符合立法本意中的“宽恤”原则。

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情节较轻,或可论证其非“谋杀”而属“故杀”,并因自首予以大幅减刑。

此案在登州地方审理时,就因这些争议久拖不决,最终作为疑难案件上报刑部,乃至惊动了朝廷。

赵顼为了减少司马光对朝政大计的议论(干涉),同时也看重其精通典章、秉性刚直,便任命他“判审刑院”,专门负责审核全国各地的疑难案件。阿云案,正好落在了他的手上。

司马光接手后,展现了他作为传统儒家士大夫的鲜明立场:礼法重于人情,秩序高于个体。

他仔细研读卷宗后,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判决意见,其核心论据如下:

正名分,明纲常:司马光首先驳斥了“婚姻无效”的说法。他强调,只要婚约已成,夫妇名分已定,阿云杀夫,便是以卑犯尊,触犯了“夫为妻纲”的人伦大义,是十恶不赦的“恶逆”之罪。

在此前提下,婚姻是否“违律”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维护尊卑等级这一根本秩序。

严惩谋杀,以儆效尤:司马光坚决认定阿云行为属于“谋杀”。

他认为,阿云持刀预谋夜袭,心思缜密,手段狠辣,绝不能因韦大未死而轻纵。如果因后果不严重或事出有因就宽恕谋杀,将导致礼法废弛,民风刁悍,后果不堪设想。

自首不赦:对于自首情节,司马光认为,“谋杀”属于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重罪,自首只能用于减免一些非暴力的财产类犯罪或过失犯罪。

对于阿云这种主观恶性极深的罪行,自首不足以抵罪。否则,将变相鼓励“先杀人,再自首”的侥幸心理。

因此,司马光力主判处阿云死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本质是司马光这份力求“铁案如山”的判决意见一出,原本局限于司法领域的争议,瞬间演变成一场席卷士林的思想风暴。

他过于强调礼法纲常、忽视具体情由的强硬态度,反而激起了许多人的反感和质疑。

来自地方的声音:最先提出不同意见的,正是登州知州许遵。他作为一审官员,更了解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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