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北京城觐见道光帝是最危险的;而他们认定最安全的弛禁,却在半个世纪后使道光帝的儿媳慈禧太后挟光绪帝在日暮的昏暗中,坐着马车,仓惶逃出了北京城。
尽管我们可以认定,主持中英虎门条约及附件、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谈判的伊里布、耆英、黄恩彤等人,以及审议、批准这些条约的军机大臣、各部堂官乃至道光帝,都没有认识到这些条约会给中国权益造成何等的损害;但是,若不是英国挟战后之威武,清朝自忖难以应付,若不是美国、法国开来了战舰,并表露出不惜动武的种种威吓,清朝是不会签订这些条约的。因此,今天的人们,称这些条约是西方列强强加于中国的,这一结论并不为错。
但是,这一结论又实在不能成为替“天朝”辩护的理由,我们可以看三个例子:
一、中英虎门条约签订后,耆英不仅向美、法两大强国宣布“皇恩”,而且同时让啿啵国(很可能是汉堡)、荷兰商人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并准备让即将来华的吕宋(西班牙)等国商人享有此种权利。[141]在实际操作中,英、法、美三大国在条约中获取的权利,一切西方国家来华商人,后来都可“一体均沾”。
二、1844年底,比利时驻马尼拉总领事兰瓦(J. Lannoy)听从拉萼尼的建议,未得国内授权,来华谋取最惠国待遇,拉萼尼为此还给耆英写了一封“介绍信”。耆英由此请旨获准,于1845年7月25日,致送一道正式公文给兰瓦,传达上谕,“将五口通商章程一体颁发”,以广圣主宽大之仁。我们虽不知道兰瓦获得的是哪国“五口通商章程”,但准许照现行各条约办理是确定无疑的。[142]不久后,丹麦派领事来华,为“安分贸易”,耆英又请旨颁给“五口通商章程”,道光帝仍予以批准。[143]
三、1847年,瑞典和挪威(是时两国结成联盟)派公使李利华(Carl Fredrik Liljevalch)来华,要求按英、美、法三国条约“议定通商条约”,耆英见其送来的条约草案,完全抄袭中美望厦条约(仅将国名变更),便“允其照缮约册,盖用钦差大臣关防”。由此,这两个北欧小国也获得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军舰自由出入通商口岸的条约权利。道光帝接到耆英的报告,朱批:“所办甚是。”[144]
从这一系列的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欧洲众多中小国家又如何不动枪炮轻易攫取不平等权益,“天朝”中的人们又如何看待和对待令我们今天痛心疾首的不平等权益!
时光过去了许多年。
1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