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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一十四章 番外二(6/6)

北宋大法官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19:42:25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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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明天就能将我也给废了。

  那边才刚刚平定,而且出力多数是党项人、吐蕃人、羌人,如今大家混居在一起,不能这么搞,真会出事的。

  最终还是确定不立法废除西夏文字,你们爱用就用,但是立法确定官方文字、官方语言,后面还包括各种度量衡的统一。

  但是在这些法律中,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没有“废除”二字,只有“官方”二字,并且还给出解释,就是方便大家贸易,你们私下爱用什么就用什么,但是官府只认官方规定的。

  其三,也就是关于丁忧制度,这个是争论最为激烈的,支持和反对的,几乎是一半一半。但由于司法官员居多,他们从司法层面提出质疑时,对方也解决不了。

  因为操作系数太难,假设我是荆州人,在大名府当官,按理来说,一年之内,是能够将消息送到,但问题是,谁能保证路上不出现意外,这个意外又怎么规定。

  扩大至两年,至三年,坟头都长草了,你再回家守孝?

  再说了,如果扩大至三年,官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调整什么时候回去丁忧,这是在维护孝道,还是在破坏孝道。

  孝道不是人人都该遵守,为什么又要区分文武?

  这文武还不好区分,比如说王韶,他是算文臣,还是武将,警司是算文臣,还是武将。

  关键,在甘州的官员,到底要不要丁忧?

  因为丁忧是没有算在基本法内的,不可能让人家吐蕃人回家丁忧,那朝廷派去那边的官员,怎么去算。

  这是理不清的。

  立法会也给不出一个具体解决方案,那司法官员怎么去判断,在公检法制度下,是不能各判各的。

  最终,大家还是达成一个共识,大家都认同孝道,丁忧,只是由于操作不来,只能将丁忧制度从律法中移除。

  但是后面是有补充的,不以惩罚来论丁忧,而以鼓励,看官员自己的意愿,如果官员要申请回家丁忧,若无必要理由,朝廷必须给予批准,并且发足额的俸禄。

  不过规定丁忧日期为百日,而不是二十七个月,也就是俗称的三年。

  其实在重新立法之前,就没有规定要丁忧多久,有百日之说,也有三年之说,主要是看自己的意愿,就是富弼开的头,他身为宰相,愣是回家丁忧了二十七个月。

  他虽然是自愿的,但他可是富弼,地位、威望都不是一般人能比的,这是一个很好的表率。

  而在当初立法的时候,富弼刚好又是立法会长,他虽然没有要求跟自己一样,因为他向来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但是大家都认为应该效仿,才规定二十七个月。

  但这是在冗官的前提下立法的,当时的情况,不是特殊差遣官,不怕找不到人补,由于后来的官制改革,知县、知州权力都是很大的,不可能随意撤换的,如果这些人回家丁忧二十七个月,朝廷还必须鼓励,那这会出问题的。

  所以,是基于这一点,调整到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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