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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做,甚至会衷心附和他的情感,以至于时常愿意挺身协助他。当某个人攻击,或强夺,或企图杀害另一个人时,所有邻人都会紧张戒备起来,并且会认为他们理当赶紧为受害者报仇,或赶紧保护即将受伤害的人。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有亏平常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似乎欠缺社会所预期的那种孝道时;当兄弟间没有那种常见的手足亲情时;当某个人丝毫没有怜悯之心,并且拒绝减轻同胞们的苦难,即使他能够轻轻松松地办到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中,虽然每个人都责骂行为不适当,却没有人会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预期得到更多亲切的人,有什么权利以武力逼迫对方,要求更多亲切的对待。受害者只能陈情抱怨,而除了规劝与说服,旁观者也不可能有其他的干涉办法。在所有这种场合,同辈中人,要是以武力相向,一定会被认为是傲慢与放肆至极。
没错,上级长官,在人民普遍赞许下,有时候也许可以迫使在他统治下的人民遵守一定程度的合宜性,互相亲切仁慈对待。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强迫父母抚育他们的子女,强迫子女奉养他们的父母,并且强制人民履行许多其他仁慈的责任。民政长官被托付的权力,不仅包括抑制不义,以维持公共安宁,而且也包括确立优良纪律,打击各种邪恶与不当行为,以增进国家整体繁荣。所以,他不仅可以颁布命令禁止人民互相伤害,而且也可以颁布命令强制人民在一定程度内要相互帮忙。当君主命令人民遵守一些全然无关紧要的行为规矩,或者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即使疏忽也不会受责备的规矩时,不服从他的命令,就会变成不仅该受责备,而且也该受惩罚。所以,当他命令人民遵守某些在他下令前如果不遵守就会大受非议的规矩时,如不服从他的命令,无疑变得更该受罚。然而,在立法者的所有责任当中,也许就数这项工作,若想执行得当,最需要大量的谨慎与节制了。完全忽略这项工作,国家恐怕会发生许多极其严重的失序与骇人听闻的罪孽,但是,这项工作推行过了头,恐怕又会摧毁一切自由、安全与正义。
虽然仅仅有欠仁慈似乎不该受到同辈的惩罚,不过,比一般人更致力于为善行仁似乎应受极高奖赏。由于带来很大的幸福,所以,仁慈的行为是强烈的感激自然且被认可的投射对象。相反,违背正义虽然会遭到惩罚,不过,遵守正义似乎一点儿也不值得奖赏。毫无疑问,正义的行为自有一种合宜性,因此应当得到行为合宜该得的一切赞许。但是,由于它没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所以,它也就没有什么资格得到感激。在大多数场合,纯粹的正义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只是阻止我们伤害邻居。一个仅仅是克制他自己不去侵害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的确说不上有什么绝对正面的功劳。然而,他却已完全履行了所有被特别称为正义的规则,已经做到了他的同辈可以正当使用武力逼迫他去做的每一件事,或者说,做到了每一件他们可以惩罚他没有做的事。我们时常只要坐着不动、什么事也不做,便得以尽到正义所要求的一切责任。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报复,似乎是自然女神命令我们恪守的伟大法则。我们认为,仁慈与慷慨只该回敬给仁慈与慷慨的人。我们认为,内心从来不对人类的感受开放的那些人,也同样应该被关闭在所有他们同类的感受范围之外,应该让他们生活在社会中,就好像生活在大沙漠里,没人理睬他们,或询问他们的死活。至于违反正义的人,则应该让他也感受到他施加在别人身上的那种祸害。因为,既然无论他怎样看到他的同胞受苦,都无法阻止他为恶,所以,就应该以他自己受苦的恐惧来吓阻他。而只不过是无害的人,只不过是以遵守正义的法律对待他人的人,以及只不过是克制自己不去伤害邻人的人,就只该得到他的邻人也反过来尊重他的无害,以及应该虔诚地遵守同一套正义的法律来对待他。
第二节 论正义感、自责感,并论功劳感
除了被他人作恶所害而引起的那种正当的义愤,我们不可能会有其他什么适当的或其他可以获得人们赞许的动机。虽然每个人自然都偏好他自己的幸福甚于他人的幸福,但是,任何公正的旁观者绝不可能赞许,我们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放纵我们自己的这种自然的偏好,譬如,只因为他人妨碍到我们的幸福,就去搅乱他的幸福,或只因为对他有用的东西对我们也同样有用或更有用,就强行从他手中拿走那东西。每个人,毫无疑问,都被自然女神推荐给他自己当作首先与主要的照顾对象;而由于他比其他任何人都更适合照顾自己,所以,他也实在很适合、很对、很应当以自己为首要的照顾对象。所以,每个人对凡是直接关系到他自己的事,兴趣都会比较强烈,而对关系到其他任何人的事,就比较没兴趣。譬如,听到某个与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死了,我们感到心忧、没胃口或睡不着的程度,远小于我们自己遇上的一个很无足轻重的小小不幸。但是,虽然我们的邻人被毁,对我们的心情影响远小于我们自己的一个小小的不幸,我们却万万不可为了避免那个小小的不幸而去毁灭他,即使为了避免我们自己被毁也不可以。在这里,就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我们必须少用我们自己自然会看待我们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