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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并不代表全局的道理,为什么非得要下十二道金牌才肯执行、甚至十七道御札也不肯切实执行呢?其时各路友军都处在必撤之地,或必战之地,都在苦撑着等你一同撤下来,或戮力同心攻上去,倘若此时人家只顾自己,不管你的死活,你到想撤的时侯还撤得回来或想攻时还攻得上去吗?转自铁血
岳飞治军之严,尽人皆知,“卒有取民麻一缕以束刍者,立斩以徇。”底下的兵卒拿了老百姓一缕麻捆粮袋就立斩不贷,而且其统制还要打一百军棍,你说战场上若有人胆敢拒不服从岳飞的命令,岳飞有可能迁就他吗?如果可能,“岳家军”还能有那么强的战斗力吗?如果不可能,那岳飞杀了这样的人,你会为这样的人叫屈吗?
更何况仅仅是拿了一缕麻……
而岳飞在通、泰镇抚使任上时,前军统制傅庆不服岳飞,想回老领导刘光世身边,岳飞得报,暗记于心。从承州前线回来后不久,岳飞招集部将比试箭法。诸将弓力都没能超过一百五十步射程,只这傅庆箭箭射程都在一百七十步。随后岳飞将高宗赏赐的战袍等颁赏承州战功。傅庆因没有自己的,便上来争功,遭岳飞喝斥,傅庆竟跑过去毁坏战袍等物,岳飞怒而斩其首!
傅庆确实不象话,但岳飞在杀他时,是否想过自己的不服王彦,及擅自脱离河北战场的行为呢?是否想过王彦和宗泽对他死罪行为的两次宽大为怀呢?而傅庆的目无上下,与岳飞的目无上下,又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及形式上的不同呢?这不是只许自己放火,不许他人点灯,又能是什么呢?转自铁血
国有国法,军有军规。但这国法与军规,可不是哪个人自己定的,也不能任由哪个人随意更改。“卒取民麻一缕”是不对,但充其量不过只是一个小小的“错误”,而不是一个大大的“罪行”,你最多可以超限“责罚”人家,而不能随意“处决”人家,因为人家也是与你一样身份的“国民”,一样身份的“军人”,一样在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国家拼命作战,你有什么权力,有什么资格随便剥夺人家的生命权呢?
这些话,可不只是今天的道理,也不只是岳飞时代的道理,而是远在岳飞尚未生下来之前的之前的数千年前就有了
的道理!也是我们的先人一直在坚持,并努力传接下来的道理。可惜的是,这个道理只有春秋时期的宋襄公懂得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