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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之卿,均称子,已见于典籍矣。前一格如齐之高国,晋之诸卿,鲁之三桓,后一格如刘子。至孔子时,士亦称子,孔子即其例也。战国之世,一切术士皆称子,子之称滥极矣。汉世崇经术。子之称转贵,汉武诏书,“子丈夫”,是也。其后历南北朝隋唐,子为严称。至宋则方巾之士,自号号人,皆曰子,而流俗固不以子为尊号。今如古其语言,呼人以子,强者必怒于言,弱者必怒于色矣。又“先生”一称,其运命颇可与子比拟。《论语》:“有酒食,先生馔,有事弟子服其劳。”此先生谓父兄也。至汉而传经传术者犹传家,皆先生其所自出,此非谓父兄也。今先生犹为通称,而俚俗亦每将此词用于颇不佳之职业。又“爷”之一词亦然。《木兰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又云“不闻爷娘唤女声”,爷者,父也。今北方俗呼祖曰爷,外祖曰老爷,犹近此义。明称阁部为老爷,以尊其亲者尊之也。历清代遽降,至清末则虽以知县县丞之微,不愿人称之为老爷而求人称之为大老爷。此三词者,“子”“先生”“爷”,皆始于家族,流为官称,忽焉抬举甚高,中经降落,其末流乃沉沦为不尊之称焉。
男者,附庸之号,有周公子明诸器所谓“诸侯,侯田男”者为之确证。按以《周书》所称“庶邦侯田男卫”诸词,此解可为定论。男既甚卑,则称男者应多,然《春秋》只书许男,而许又自称子(许子钟、许子簠)。此由许本鲁之附庸,鲁之势力东移,渐失其西方之纲纪,许缘以坐大,而不甘于附庸之列。鲁虽只希望“居常与许”,终不能忘情,《春秋》遂一仍许男之称焉。鲁许之关系,别详拙著《大东小东说》,此不具论。
论所谓五等爵 三、既非五等,更无五等爵制
以上之分析与疏通,义虽不尽新,而系统言之,今为初步。其中罅漏甚多,惟下列结语颇可得而论定焉。
一、公伯子男,皆一家之内所称名号,初义并非官爵,亦非班列。侯则武士之义,此两类皆宗法封建制度下之当然结果。盖封建宗法下之政治组织,制则家族,政则戎事,官属犹且世及,何况邦君?如其成盟,非宗盟而何?周室与诸国之关系,非同族则姻戚,非姻戚则“夷狄”。盖家族伦理即政治伦理,家族称谓即政治称谓。自战国来,国家去宗法而就军国,其时方术之士,遂忘其古者之不如是,于是班爵禄之异说起焉。实则“五等爵”者,本非一事,既未可以言等,更未可以言班爵也。
二、五名之称,缘自殷商,不可以言周制。今于卜辞中侯伯俱见,其义已显,上文叙之已详。若公则载于《殷虚书契前编》卷二第三页者二,子、男二字亦均见,特文句残缺,无从得知其确义耳。
三、《春秋》虽断烂,其源实出鲁国,故其称谓一遵鲁国之习惯,与当时盟会之实辞,周室命圭之所命,各有不同。与其谓《春秋》有褒贬之义,毋宁谓其遵鲁国之习耳。
四、男之对侯,子之对伯,一则有隶属之义,一则有庶长之别。其有等差,固可晓然。若伯之与侯,侯之于公,实不可徒以为一系统中之差别。
殷周(指西周,下文同)之世,在统治者阶级中,家即是国,国即是家。家指人之众,国指土之疆。有人斯有土,实一事耳。然世入春秋,宗法大乱。春秋初年,可称为列国群公子相杀时代,其结果或则大宗之权,落于庶支,例如宋鲁;或则异姓大夫,得而秉政,例如齐晋。晋为军国社会最先成立之国家,其原因乃由于献公前后之尽诛公族。桓庄之族死于先,献惠之子杀于后。故自重耳秉政,执政者尽为异姓之卿。在此情景之下,家国之别,遂判然焉。孟子以为国之本在家者,仍以春秋时代宗法之义言之也。自家国判然为二事,然后一切官私之观念生,战国初年,乃中国社会自“家国”入“官国”之时期。顾亭林所谓一大变者也。前此家国非二事也。《诗》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谓国君之公,非后世所谓公家之公,战国人狃于当时官国之见,以为古者之班爵整严,殊不知古时家、部落、国家,三者不分者,不能有此也。狃于当时家国之分,殊不知殷周本无是也。狃于当时君臣之义,殊不知古之所谓臣,即奴隶及其他不自由人。金文中时有锡臣若干人之说;《论语》:“子疾病,子路使门人为臣……子曰,无臣而为有臣,将谁欺?欺天乎?且予死于臣之手也,毋宁死于二三子之手乎?”皆可为证。至春秋而王公之臣几与君子同列(君子初义本如公子)。至战国而君臣之间义不合则去。此类家国之异、公私之分,皆殷周所不能有也。战国所谓君臣之义,有时即正如殷周时家长与其一家之众之义耳。吾辨五等爵之本由后人拼凑而成,有无此整齐之制,所识虽小,然可借为殷周“家国制”之证,于识当时文化程度,不无可以参考者焉。
中华民国十九年一月写于北平
按,此文主旨,大体想就于六七年前旅居柏林时,后曾以大意匆匆写投顾颉刚先生,为顾先生登于《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第十四期。今思之较周,节目自异,然立论所归仍与前同。附记于此,以标同异。
校稿时补记——盂鼎,“隹殷边侯、田(甸)雩(越)殷正百碎,率于酒,古(故)丧(师)”。曰“边侯”,则其为斥候之意至显,而“边侯”之称尤与mar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