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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鳞开_第293节(2/3)

金鳞开  | 作者:美味罗宋汤|  2026-01-14 14:45:22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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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立法,无疑是将人分成了两类,施法不同。则社会地位不同。从现在出台的军法来看,军人倒是要比百姓更高一些。比如对军人严禁刑讯逼供、受审时可以不跪、只要后动手便是自卫,即便犯了人命也不为罪——而寻常百姓则有防卫过当之论。

“尤其是审讯之法,各级法司不得过问,唯有军中处置,这岂非为情弊所特设?”李明睿到皇太子面前并非来讨论法哲学的,而是切实指向张家口的侩子手:周遇吉。

周遇吉在张家口的作为,朱慈烺和崇祯是喜出望外;南商则是喜闻乐见,纷纷赶赴张家口分一口汤喝。并且大肆占领西商的市场份额,尤其是盐、铁、粮三个民生领域。可以说朱慈烺吃了肉,汤和骨头都被那些浙商、徽商分了个干净,绝无半点浪费。而徽、浙商帮因为支援过山东,自觉从龙有功,吃得心安理得。

最不高兴的是晋商。

晋商可不是只有张家口的八大家,事实上张家口的晋商只是山陕商帮的一个分支,承接关口内外。他们倒了之后。晋商当然也一体受损,自然要发动朝中关系反扑。他们对皇帝、皇太子没有法子。却自信能干掉周遇吉。只要周遇吉惨死,日后还有谁敢为了朱家来当这刽子手?

按照常理,皇帝也会有意无意推出个替死鬼,丢车保帅,最后事态平息,而皇帝仍旧是英明神武。倒霉的只是那个“不会做事”的家伙罢了。

李明睿未必是被收买的,但肯定有人在他耳边将周遇吉此事说成对“大明法治”的严重破坏。李明睿虽然不蠢,终究偏执于眼前的领域,只能从大理寺卿的角度看问题,无法看穿这政局人心的云谲波诡。

“变祖制的事。得一步步来。”朱慈烺权当不知道晋商在后面的动作,也知道李明睿断不会被人收买,否则东厂早就有报告上来了。

“殿下,如今有周遇吉一案,正是变制的好时机。”李明睿以为朱慈烺另有顾虑,进言道。

“你知道为何太祖定制,军户犯法只能由卫所、都司审理,不能为府县管辖?”朱慈烺问道。

实际上非但是军户,就是在卫所土地上生活的民户、匠户,其司法管辖权一样属于卫所都司,不受府县管理。

“国初时无非是为了养百万之军。然而目今卫所已经名存实亡,殿下何必仍要拘泥于此?”李明睿不解道。

“不光是为了养军。”朱慈烺摇头道:“因为军中本就另成格局。一般地方,百姓能跟官府讲理,还可以上诉请愿。军中可以么?军中本就是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地方,又日夜枕戈以待,刀头舔血。不曾参军上阵之人,如何能够明白其中感受?”

朱慈烺又道:“更何况军中另有法度,若是以民法治军则失之严;以军法治民则过于苛。比如军中火铳不修、刀枪锈蚀,都是要入刑的罪过,如何与民间相通?难道农民锄头锈了,也抓起来打一顿?”

李明睿拧了拧眉头,也觉得军法在某些条例上是民法所无,有些则比民法严苛,但关键在于自家人难断自家事,比如周遇吉,在五军大理寺就被判定“无罪”。若是放在大理寺判,肯定要定他个杀戮无辜的罪名!

他却没想过,朱慈烺一心一意要让士卒有尊严、知荣辱,怎么可能再让文官凌驾于武官之上?那些正一二品的武将,见了五六品的文官都要下跪,这样变态的社会谁还肯抛头颅、洒热血地保家卫国!

“再说周遇吉的案子,我倒觉得判的不错。”朱慈烺顿了顿:“张家口尚未光复,处置一些从贼的奸细也是理所当然。如果那里有法司,周遇吉自然不能妄为。然而既然是他攻下的敌占区,肃清奸细、剿灭敌寇,也是本分。莫要纠结于此了。”

李明睿嘴唇翕张,正要辩解,朱慈烺突然又道:“对了,亲亲相隐之制议得如何了?”

李明睿只得无奈地被皇太子岔开话题:“我部所议:在五服之内,皆当隐匿;五服之外,唯有师生可隐匿。”

孔子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唐律起,“亲亲得相隐匿”就正式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原则,写在法律之中。在后世看起来是“窝藏罪”的罪行,在礼法社会却是理所当然的“直”。

如果儿子告发父亲,还可能承担比父亲本罪更重的罪。比如父亲偷盗,判徒一年;若是儿子告发,则有悖人伦,要判流放三千里充军。

在明律中,自然也有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有些模糊。比如汉宣帝时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唐律中也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十恶重罪不得适用“亲亲相隐”之条。

“五服相隐是否太广了些?”朱慈烺问道。

这里的五服指的五等丧服,也是区别亲属关系远近的标识。最重的是斩衰,用最粗的生麻制布做成,断处外露不缉边,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为至亲所服。其次有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依次减等,代表亲戚关系渐渐淡化。也就是说,在如今这个时代,同五世祖的亲属丧期,还要穿素服、以尺布缠头,但到了同六世祖的亲戚,便无服了。

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这些放在文案里说明,往往看得让人头疼,然而真的碰上事情,百姓却都十分清楚,而且若有人穿错了服,还会被邻里乡亲嘲笑。李明睿采用“五服”论,也是借助这种深厚的风俗传统,轻松地解决了民法中关于近亲属、利害相关人等定义。

“其中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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