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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之机械师_第301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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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法官事实上是一个极度缺乏经验的角色无论是控诉与辩护经验,还是生活常识经验。

日本的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所谓的“自由心证主义”,相比于早期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法律证据制度”完全遵守法律条文,类似于现在我们戏称的法律机器人而言,是一个几乎没有相关限制,将一切裁量权力都交给法官个人的判断的“暴君”制度。如果说这样的体系由经验丰富的睿智法官驾驭,自然能够相当出色地完成使命,但一旦法官并没有能力驾驭这样的案件,就像古代昏君无法驾驭国家一般,那么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

举例而言,日本法官往往没有机会和被告进行交流,而被告能够在法庭上完成的表达也相当有限,因此能够从辩护方得到的信息不但缺乏强度,而且内容也有限。相比之下,他们却早已经习惯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架构完整的来自检方和警方的供述调查书。试问,一方的证据脆弱且断断续续,而另一方的作品却宛若一幅没有败笔的楷书,这又怎能不让法官们在开庭之前就通过阅读供述调查书而在心中产生了预立场呢?要知道,检察官唯一的目的就是推动有罪判决,而他们的供述调查书在原则上也不会提及对被告有利的内容,这使得供述调查书成为了日本检方具备超乎想象的优势的三个原因之一。

当然,这或许是最值得反思的一个,但却绝不是最重要的一个。

事实上,袴田严案件时期,控辩双方的地位更加不对等,因为1994年时已经成为铁律的罪疑惟轻原则是在1973年甲府纵火案判决和1975年白鸟事件特别上诉驳回决定之后才被作为铁则的,而1966年的袴田严案还没有享受到这样的福利,检察官只需要能够提供比辩方更能打动法官的证据,就能够被视为成立。t;tent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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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五章——起诉便宜主义与法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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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方的第二个优势在于,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追本溯源而言,这一制度源于明治初期设立检察官公诉制度的客观条件约束:由于明治天皇时期的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并不宽裕,而刑事审判系统的运作和监狱的维持费用都相当高昂。出于这样有些令人尴尬的原因,1885年,时任司法大臣山田显义在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对轻微犯罪尽量以不立案或者警告释放为主要方针,并尽可能减少公诉,而这样的手段也确实通过免除了轻罪的司法成本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在192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已经在执行当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起诉便宜主义最终彻底压倒了法定起诉主义,在279条明文规定了与现有内容一致的起诉便宜制度条款。

在现代社会,虽然日本已经不再是那个财政极度拮据的穷人政府,但这一制度却仍然延续了下来从有1500名法官的1890年到现在,日本的法官数量始终没有大的增长,大约只有1500人负责正统的案件诉讼还有800名左右的简易法院法官和350人左右的家庭裁判所法官,以及一些任职没有到达五年,因而无法成为可以单独审理案件的职权特例助理法官的菜鸟助理法官,不到3000人的法官总数和年均三四百万以上的嫌疑人总量相比实在是有些捉襟见肘。如果没有起诉便宜主义和相关制度将这些案件分化处理,那么每位法官可能每年都需要处理超过1000件以上的案件。

举例而言,1994年这个节点的话,大城市的法官大约人均要负担300件左右的案件,而且每个月还会有25件左右的新案件被委托给法官。与此同时,法律规定每一起案件每个月都需要至少开庭一次,等于说每个月都需要同时审理325件案件。一般法官都是每周开庭三天,也就是说每个开庭日需要审理2527起案件,这也是袴田严案在次年九月就已经在进行第十七次公审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便宜主义可以大大缓解法官系统的工作压力。例如,在1988年,日本的检察厅对共计235万名嫌疑人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80以上是道路交通方面的嫌疑人

而这样的制度,也必然为检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优势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往往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进行筛选,专门选择起诉自己占据相当大优势的刑事案件,而对相对棘手的案件采取不起诉方针,因而法庭上刑事审判一审判决的有罪率高达999甚至以上。

相比之下,英美法律体系的有罪率就要低很多,而他们的法官也会很明确地意识到被告可能是无罪的在英国,认罪的被告不需要进行审理,法官需要审理的案件一定是被告否认自己的罪行的状况,而最终审判后的无罪率高达60以上1999年为64。而在美国,法院只对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进行正式审判,而联邦地方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无罪释放率也同样有12以上。

在这样的对比之下,日本法官几乎对于被告的伸冤已经麻木了:他们在逐渐已经“学习”到了“被告都是有罪的”这样一个“知识”之后,在看到新的被告的时候自然就会下意识地认为这一定又是一个检察官们拥有充分证据,可以确保将其送进监狱的犯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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