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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大明第一案(2/2)

明末改革  | 作者:GX2500|  2026-01-22 17:05:04 | TXT下载 | ZIP下载

终裁决。

关于李立等五人:

罪名: 强奸罪不成立。因关键证据(主要是受害者王氏的口供及伤情鉴定)存在重大矛盾与疑点,无法排除“嫖资纠纷后诬告”的合理怀疑,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予认定。

惩罚: 但其行为严重败坏风俗,有辱人伦,虽不构成强奸,然其集体嫖宿之行径影响极其恶劣。

依据《大明律》中“寻衅滋事”、“有伤风化”等概括性条款,每人重责一百大板,枷号一月,并罚没家产之半充入国库。此判罚既体现了对恶劣行为的惩治,也严守了证据底线。

关于李石与王氏:

罪名: 逼妻卖淫(李石)、长期从事非法暗娼活动(二人共同)。

惩罚: 李石杖一百,流放两千里,至边塞苦寒之地服劳役。

王氏杖八十,发往官方织造局服役五年。 其家产全部抄没。此判罚彰显了朝廷整饬社会风化的决心。

此判决一经公布,在朝野引发了巨大争议。

清流言官抨击皇帝“纵恶”,认为李立等人罪大恶极,仅以风俗罪论处是姑息养奸。

务实派官员则暗中称赞,认为此案判决逻辑严密,守住了新法的程序底线,为日后审理复杂案件树立了典范。

民间更是议论纷纷,有人为王氏的遭遇唏嘘,有人痛斥李立等人的无耻,也有人觉得官府“各打五十大板”算是公道。

而此案最重要的遗产,是催生了《大明律》的第一次“微调”:

钱龙锡领衔的刑部“律例馆”在三个月后,向皇帝呈上了 《刑律补充条例》(又称‘崇祯第一条例’) ,其中明确规定:增设“集体淫乱罪”: 凡三人以上,于公共场所或私人住所集体进行淫乱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

明确“亲属间风化罪”: 凡与五服内亲属发生不正当关系(无论是否和同),均罪加一等,并剥夺其部分宗族权利。

细化“逼良为娼罪”: 对强迫、胁迫、利诱他人卖淫者,视情节轻重,设定了从杖刑、徒刑直至流放的全部量刑标准。

朱由检御笔朱批:“刊印天下,一体遵行。”

“大明第一案”至此尘埃落定。它没有大快人心的处决,却为帝国奠定了一种冷静、理性且具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司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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