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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讲义_第4节(3/3)

明史讲义  | 作者:孟森|  2026-01-14 20:47:20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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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四柱式;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于是以鱼鳞册为经,凡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凡赋役之法定焉。其有质卖田土者,备书其税粮科则,官为籍记之,于是始无产去税存之患。

鱼鳞区图之制,为田土之最要底册,明祖创之,清代仍用,然在江南则有之,江苏之江北即不能皆具。要之,此法沿自明代,今各国之所谓土地台帐,即此法也。明于开国之初,即遍遣士人周行天下,大举为之,魄力之伟大无过于此,经界由此正,产权由此定,奸巧无所用其影射之术,此即科学之行于民政者也。当时未措意科学,而尽心民事者自与之暗合;苟不勤民,即科学发达,人自不用,此以见政治科学即由勤政精思以得之耳。

又以中原田多荒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余万。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设司农司在三年五月,时中书省犹未废,故志文如此。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以上两节皆《食货志》文。再证以列传中事实,《循吏·方克勤传》:洪武四年,以方克勤为济宁知府,时中原初定,诏民垦荒,阅三岁乃税,吏征率不俟期,民以诏旨不信,辄弃去,田复荒。克勤与民约,税如期,区田为九等,以差等征发,吏不得为奸,野以日辟。盖虽有诏,而奉行仍赖良吏,惟贤有司得行其志。可见诏旨未尝不信,但吏奸宜戢耳。至二十六年而奏大效,殆仍以贤有司不易得乎?克勤,方孝孺之父也。

观明祖之劝课农桑,作养廉俭,已足藏富于民矣。夫其军事方亟,大军四出,取天下而统一之,华夏略定,又有出塞大举,加以百废待举,建官署,设兵卫,坛庙宫殿,城垣仓庾,学校贡举,颁爵制禄,时当开创,虽洪武中叶,兵事粗定,而需费浩繁,取于民者似不容缓,且当时专仰田赋,盐法则借开中以代转运,不为努项之所取盈。乃自吴元年起,陆续免征,正在军事旁午之际,至十三年,并普免天下田租,其余部分之蠲免,且有一免累数年者。盖足国之要在垦土,有土此有财;丰财之要在自克其欲,移挥霍于私欲者以供国用,则虽用军之际,不但军给而并时时有以惠被兵之民,此为定天下之根本。兹汇举明祖开国时蠲赋之事略如下:

至正二十五年,常遇春克赣州。汉将熊天瑞守赣,常加赋横敛民财,及其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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