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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章 (3/3)

升官发财在宋朝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19:43:35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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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_^。

  注释:

  犯人依法定程序的申诉后,受诉机关必须依法予以复审。如不同意受诉,则须出具文书,犯人便可越诉。无故不受诉的,要受处罚。

  对上诉案复审的办法是:如犯人系在录问或宣判时“翻异”而向原审机关申诉的,该机关必须“移司别勘”,即将案件交给非初审的其他审判机构重新审理,又叫“别推”。

  如犯人系在宣判后向上级机关申诉,或虽向原审机关申诉但“别推”后仍不服而申诉不止,则须由上级机关复审,称为“移推”。“移推”时,上级机关须“差官别推”,即派遣与原审不相干的其他机关的官员前往审理,更多的则是把案子移交到其他机关所在地就审,也可以由本机关直接审理(或派员前往或把案子移交过来),但绝不能送回原审机关审理,要严禁原机关插手。“移推”后,犯人仍不服的,则须再次“差官别推”。

  每次复审,都必须有录问官录问。录问官不能驳正冤假错案则要受罚。当然,复审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北宋时原则上规定为三次,三次复审结果相同而犯人仍不服的,司法机构一般不再受理。(《两宋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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