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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依律可是要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的也。”
荀贞注意到王甲听到此处,脸上露出得意的笑容。程三面如土色,叩头说道:“小人之子的确是打我了,但他绝不是有意的。”
“噢?不是有意的?此话怎讲?你细细道来。”
“小人与这王甲是同里人,素来不睦,常彼此相争。今天上午,又吵了起来,说到恼处,这王甲便举拳击我。小人之子适在旁边,就上前劝拦。王甲先将小人之子推开,又抽出拍髀,前来刺我。小人之子情急,随手从墙边拾了根木杖,欲要打他,却不料失手打在了小人头上。”
“你是说王甲拿刀刺你,你儿子本想打他,却不小心打住了你?”
“正是。”
程三拉着他儿子,两人连连叩首。他接着说道:“小人之子一向孝顺,又怎会殴我?今天他打我这一下,实非有意。我挨了一棍后,这王甲便高声大叫,说我儿子殴我,拉了我们去官寺告状。去官寺的路上,刚好见荀君正在此处审案,因不敢打搅,便相候在侧,等待至今。,荀君,小人之子真的是因为失手才打住了我,求荀君开恩,饶恕他的罪过。”
“原来如此!”
旁听的功曹佐史对时尚说道:“不意此案竟有此曲折。,时君,闻听你是乡父老宣公门下的高才弟子,学的是阳翟郭氏家法,必然精通法律,以你看来,此案该如何判定?”
“殴父所以是重罪,是因大逆不孝,天地不容。可这程三之子之所以打了他的父亲,却并非是因为不孝,恰恰相反,反而是出於孝心,是为了救他的父亲。此案、此案,。”
“此案如何?”
时尚沉吟片刻,想起来了一件事,说道:“我记得前朝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中有一案与此相似。”
春秋决狱是一本判例书,共计有二百三十二事,通篇以“春秋之义”来判案定罪,将春秋大义当作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也即“经义定罪”。和正统的法家相比,二者的区别在:法家完全依照律法断案,而春秋决狱则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动机来判案,也就是说:如果出发点是好的,那么即使触犯了律法也可以不予追究或减轻处罚。
春秋决狱是前汉的书,董仲舒的名声虽然很大,“经义定罪”的说法也早就风行两汉,但当世书籍传播不易,不是搞律法这个专业的也不一定看过这本书。那个功曹书佐就没看过,他惊讶地说道:“春秋决狱里有类似的案例?,时君连春秋决狱都看过么?果然博学。”
时尚惭愧地答道:“春秋决狱一书,我并没有看过原,只是早几年前在听先生讲课时,听先生提起过。”
“怎么判的?”
“董仲舒说: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认为不当坐。”
“君子原心,赦而不诛?”这个功曹书佐是标准的儒家子弟,对这句话非常赞同,点头说道,“不错不错,正该如此!”心中想道,“县中有人说荀君刻薄好杀,任乡有秩不足一月便尽灭第三氏,他恐怕是不会赞成君子原心的,也不知会不会将这程三之子赦而不诛?”
1,判例。
判例即表示将某一判决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前例。
在我国早在周朝,就有用“判例”断案的事例。秦的律法中有“廷行事”一说,廷行事即判案成例。汉承秦制,在除了依法断案外,也有很多依“判例”断案的案例。西汉孝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就是故事、前例的意思,也即“判例”。
两汉有不少判例书,影响较大的大约有两本,一本即春秋决狱,另一本是东汉的法比都目。法比都目共有九百六篇,是当时法定的判例汇集。
本节中的“二人争缣”案即是出自法比都目。
64 田边断案 下
荀贞听完了案情的曲折经过,稍微放松了一下坐姿,说道:“原来案情竟如此复杂。”令仍在不住磕头的程三和他儿子停下来,抬头问围观旁听的乡民们,“你们以为觉得此案该怎么判?这程三之子是算殴父还是不算呢?”
围观的乡民大眼瞪小眼,有一个胆子比较大的说道:“程三之子虽然打了程三,但其实是为了救父,这,这,,他虽然触犯了律法,但似乎不至於死罪。”
王甲大怒,扭过头,指着说话这人,叫道:“甚么叫虽触犯了律法,却不至死罪?律法就是律法,你触犯了律法就该伏法!如果不按法行事,如果下次再出现了殴父案,如果那个殴父的不孝子也说是不小心打到的,怎么办?你让荀君如何判?”
这王甲虽是乡下人,没读过书,不识字,但是这一番话说得却是很有道理。旁听的乡民们中就有好几个连连点头称是,同意他的意见的。
荀贞笑道:“法者,刑罚也。律者,约束也。法律应该平之如水,这样才能禁强暴。王甲说得不错,按法办事,正该如此。”
王甲得意洋洋的笑了起来,转脸去看程三。程三如遭雷击,他今年四十多岁,只有子一人,听荀贞意思分明是要按律行罚,眼看着便要绝后,顿时失魂落魄,哀痛流泪。荀贞一举扑灭第三氏,如今在乡中的威望很高,他虽然痛苦,却也不敢再替儿子求情了。围观的乡人中有很多都发出了叹息,窃窃私语:“程家就这一个儿子,今因殴父将要被诛,他家怕要绝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