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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2节(3/3)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 作者:黄仁宇|  2026-01-14 22:35:31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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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文〔3〕。这种立法权的运用有时候与西方最高法院宣布的司法裁决有同样的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另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是在明朝后期,尽管专制皇权仍在,但许多皇帝发现他们自己相对于官僚处于守势,这些官僚经常对皇帝的开支习惯提出异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是在儒家官僚的眼中,皇帝的个人生活亦是公共事务,臣下可以关心并进行讨论,甚至可以进行批评;第二个原因是16世纪以来的几个明朝皇帝,除了末帝崇祯勤于政务以外,要么是怠于政事,要么是庸碌之才。君主与臣下之间很少为国事发生矛盾,他们的争论常常是与皇帝私人生活有关;第三,理论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明朝的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区分国家的收入和支出与皇帝的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关系,所以君主个人的开销与公共财政密切相关。朝臣不断地向皇帝提出谏议,诸如宫廷用度汰侈,肆意科办土贡,奉派太监借机胡作非为,大量赏赐给皇亲、贵戚、宠臣土地。但是因为皇帝拥有最终权力,官员们只能是提出抗议,或以辞职相威胁,或者对执行皇帝命令的朝臣进行参劾,或者以夸大上天的征兆来警示任性妄为的皇帝。但当这些办法失效之后,他们就无计可施了。而且他们也时常面临着君主报复的危险。

除了开国皇帝朱元璋是自学成才以外,其他明朝皇帝都是接受了儒家教育〔4〕。他们被灌输要恪守祖训,尊重民意,远离怨恨和放纵。这些道德教条的实际效果是很难估量的,但考虑到明朝皇帝令人讨厌的人格,很容易让我们觉得这些所谓的儒家伦理道德不过是一种谎话。但是由于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想见,如果他的权力不受任何道德的限制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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