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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 作者:黄仁宇| 2026-01-14 22:35:31 | TXT下载 | ZIP下载
分别是1585、1587、1589和1598年:王一鸮《奏议》1/18;《神宗实录》页3401、4079、5941。
〔215〕帝国最后一个户部尚书倪元璐曾在文中揭示过这种情况,见倪元璐《全集》“奏疏”6/2;倪会鼎《年谱》4/17、27。
〔216〕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23, 277.
〔217〕《神宗实录》页8200—8201。
〔218〕《穆宗实录》页0746。
〔219〕《熹宗实录》页0609。
[1]这里的甘肃为北边军镇之一,不要与现在的甘肃省混淆。同样,山西镇也与现在的山西省并不一致。
第七章财政管理
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在对唐朝财政管理的研究中描述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在第一个时期,管理机构仍是相当原始和简单的,而第二个时期的特点就是财政机构职能的不断专门化。在第三个时期,连续不断的制度专门化在新的专门化了的权威机构与中央政府的常规组织之间引起紧张状态〔1〕。相比较而言,16世纪的财政管理一点也没有显示出这样明显的分期。总体看来,明代行政管理没有足够的动力来产生类似的制度变化。
为方便起见,将这一百年间的财政管理作如下分期:
第一时期:1501—1521年。这一时期北京完全不存在有力的领导力量,这是15世纪晚期普遍状况的延续。
第二时期:1521—1541年。财政事务刚刚有一定起色,但接踵而来是更进一步的恶化。嘉靖皇帝的即位似乎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位来自皇室旁支的新皇帝与京城里的既得利益者没有一点联系。他释放宫中的多余人员,加强了对宦官的管理,遏制了贵族庄田的增长。然而,皇帝没有推行任何真正意义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