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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迷信。
我有这样一个印象:评论家和中国文学研究者常常丢不开一些框框,而且喜欢拿这些框框来套他们正要研究、分析的作品。靠着框框他们容易得出结论,不过这结论跟别人的作品是不相干的。我想起一件事情:去年或者前年下半年吧,有一种杂志在上海创刊,上面发表了一篇评论《家》的文章,两次提到作品的“消极因素”。过了几个月,这刊物的一位编辑来向我组稿。我就顺便问他,我这部小说起过什么消极作用?是不是有人读了《家》就表示要做封建家庭的卫道士?或者有人读过《家》就看破红尘,出家做和尚、当尼姑?再不然就有读者悲观厌世、自杀身亡?文章不是他写的,他没有回答我的义务。我也只是发发牢骚而已。
但“四人帮”横行的时候,作家是没有权利讲话的,更说不上发牢骚了。
8月2日
[1]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九日香港《大公报·大公园》。
27 要不要制订“文艺法”[1]
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所谓“自由”绝不是空话。这里说得很明白,一个人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只要他不触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就不应该受到干涉。宪法上并没有规定还有一种拿着棍子和帽子的人可以自由干涉别人的文艺创作活动,可以随便给人扣帽子,向人打棍子。然而有人说是不是还要制订一种“文艺法”,他并非在开玩笑,他实在是胆战心惊,因为拿棍子的人就在近旁,他们并不躲躲藏藏,却若隐若现,有时甚至故意让你看见。在这些人的脑子里,宪法是不存在的,他们对待第一个宪法和第二个宪法有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只是在等待时机。所以说话的人真正希望刑法之外还有一种“文艺法”,上面说得明明白白:写什么主题,怎样写法,如何开头,如何结束,哪一种人可以作反面人物,正面人物应当属于哪一种人等等,等等。这样一来文艺工作者就可以“安全生产”,避免事故了。
这种想法似乎很妙。其实一点也不妙。首先不会有人出来制订什么“文艺法”。其次即使有了“文艺法”,它也不会像安全帽那样保护工作的人。我还记得“四害”横行的时候,因为有人说“文艺工作危险”,就大批“文艺工作危险论”。“四人帮”及其爪牙大批“文艺工作危险论”的同时,又大整文艺工作者。凡是在文艺工作上有一点成绩的人都挨过整,受过迫害,有的给弄得身败名裂、妻离子散,有的给搞得骨灰盒中只有一支金笔或者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