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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他当然不会给自己找麻烦,制定一条处处和自己这个天子为难的宪法。
《钦定大明宪法》一共有七章七十八条。其中的第一章都是规定大明天子之权利义务的。
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大明王国,由上承天命之大明天子统治之。
第二条又规定大明天子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规定大明天子为大明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宪法第四条则规定大明天子拥有立法之权,立宪会议须协赞天子行驶立法权。
第五条则规定天子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六条则规定天子召集大明立宪会议、各省、府、县公局,其开会、闭会、停会及大明立宪会议之解散,皆以天子之命行之。
第七条则是天子为保持国家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可发布替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公布之后30日内交由立宪议会讨论并且提出建议。
第八条规定天子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谕旨,但未经立宪议会讨论及建议,以谕旨改变法律。
第九条规定天子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条则是天子统率陆海军。
第十一条规定天子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二条则是天子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三条又规定天子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相关法律规定之。
第十四条规定天子授予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五条规定天子命令大赦、特赦、减行及复权。
第十六条规定天子继承依照王室典范之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规定天子年幼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天子之责,须由摄政依王室典范之规定,以天子名义行使大权。
“君权是太盛了些。”
这些条款,罗泽南当然是倒背如流,他苦苦笑道,“明清两朝二十几个君王当中,有如此之权的,大概只有本朝的太祖、成祖两位皇帝了。”他叹了口气,“若只是君权强盛也罢了,可是宪法第二章所规定之民权也是颇重的。”
《钦定大明宪法》的第二章一共有十五条,规定的是大明臣民之权利义务。而且这个臣民的概念却极为广泛,凡是士农工商,三教九流,皆属臣民。有当兵、纳税之义务。都有依据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出任文武官职及其他职务。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除法律规定情况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