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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美地艳_第265节(2/3)

天美地艳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22:56:24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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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了**,法律是不是就应该取消了?”

  “嗯,你,你强词夺理!”

  “你信口开河!”

  “你,你离经叛道,敢与执政党的观点叫板?”

  “你,你满脑袋政治,背叛了法律的原旨!”

  “你,你们俩给我闭嘴!”主审官的惊堂木一震,气得忘记了法庭术语,愤怒地喊出了心里蹩了半天的话,“你们是辩论,还是吵架?我警告你们,这儿是法庭,不是自由论坛。你们坐在这儿,是让你们履行职责,不是让你们大鸣大放,用嘴‘掐架’。你们再扰乱法庭秩序,就请你们出去!”

  主审官的话真好使。这一下,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都静悄悄地无声了。

  “请问诸位,”主审官客气地看了看证人、被告,还有那两位斗鸡似的公诉人和辩护人,“还有什么需要在法庭陈述的吗?”

  众人默默不语了。

  “既然这样,好。休庭十五分钟,等合议庭讨论结束,再进行宣判。”

  一声法锤响过,审理工作画上了句号。

  旁听的人们伸了伸懒腰,打着呵欠站立起来,纷纷走到期走廊、前厅里抽烟、聊天去了。

  法庭审理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十五分钟的休庭时间里,名义上是合议庭研究案件,确定判决。实际上,真正的工作并不止这些。譬如,法庭审理刚刚宣布结束,坐在旁听席一排的几个人就被法院领导请到二楼的会客室里。

  被请到期会客室的这几上人,看上去相貌平平,翅不是一般人物。他们中,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还有蓟原大学法律系的教授。每有重大案件的审理,法院院长总是把这些人请来,参加旁听,在宣判之前,还要听听他们的意见,当然,这些意见起不到期决定作用,却可以作为定罪的参考意见。

  据说,在貌似民主的美国法律界有所谓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让普通市民参与到司法决策中来,用普通人的理性来分辨事实,确定刑事被告有罪还是无罪,保证法律不会走向距民众太远的地方,市民们自主的认定保证法律所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并通过表达普通人的意愿而引导法律更能体现人们的意愿。法院院长是一位知识型干部,他总觉得,在重大案件的审理上,听一听各方面的意见没什么坏处,所以,自从他上任当院长,就一直延续了这种听取旁听人意见的做法。

  接待这些客人的是法院一位副院长,他先客气地请大家喝水、吃水果,然后又让大家谈谈对案件审理的感受和看法,并就轻判、重判提出自己的意见。

  这些人首先称赞今天的审理很成功,尤其是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辩论,让大家开了眼界。接着,一位性格直爽的工人代表毫无保留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位女处长受贿固然可恨,可是,那些钱是别人送她的,不是她索贿,而且也不是贪污公款,民愤不大,又能主动交待问题,判刑轻一点儿,老百姓能接受。

  接着,一位法律教授发言说:“听说这位女处长还为侦破其它经济案件提供了线索,这也算是立功表现吧!应该轻判,嗯,中国有句说法:对人,要教育从严,处理从宽嘛!

  接下来,人们相继发言,内容大致与这两位意见一样。

  “嗯,各位的意见我听明白了。”副院长总结了一下,“不是贪污索贿,能主动交待,有立功表现,可以轻判,是吧?”

  等这几个人都点头称是了,他才匆忙地拿起记录本,站起来,“对不起各位,我要参加会议,失陪了。你们的意见,我一定一定带到!”

  十五分钟马上就要到了时刻,几位模拟陪审团的人刚刚坐在前排座位上,就看见副院长从主席台一侧,走了过来,几个人几乎同时站起来,问他的判决结果。这位副院长没有吱声,却伸出了十个手指头,翻转了一下,然后又伸出三个手指,动了动。

  “哦,判刑十三年。”几个人明白了。立刻坐了下来。

  法庭的铃声响了,人们回到了原来座位,肃穆静立,恭听宣判结果。

  主审官用宏亮清晰的嗓音,对这桩受贿案进行了最后的宣判:

  关于对李福伶受贿罪审理结果的判决书

  公诉机关:蓟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伶,女,××年×月×日出生于蓟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蓟原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蓟原市迎宾路SOHU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蓟原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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