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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美地艳_第267节(3/3)

天美地艳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22:56:24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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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处长,住蓟原市迎宾路SOHU大楼603房。因涉嫌受贿于××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蓟原市公园看守所。

  辩护人蓟天,蓟原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蓟原市检察院以蓟检起二诉[××]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福伶犯受贿罪,于本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代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伶及辩护人蓟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蓟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到2004年,被告人李福伶在担任市国土规划局土地审批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为房地产商审批土地之机,先后收受晓晨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台湾东方公司张某等人的感谢礼金,共计1000万元。

  公诉机关提举了有关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李福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福伶对指控的金额没有异议。辩解其能主动交待问题,请求轻判。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伶收受工作对象1000万元现金,其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80万元属于个从零星存款,不以受贿论处,之辩护理由可以采纳,但期辩护晓晨公司送给被告500万元属于投资,因缺乏证据,本法庭为不予支持。鉴于李福伶能够主动交待问题,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全部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可比照自首,被告还退清了全部所收款物,有真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定案结论

  蓟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李福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李福伶接受SOHU蓟原分公司赠送的商品房一套,视为受贿,应予没收。

  审判长:李公正

  ××年××月×日

  宣判结束了,一场轰动蓟原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地。

  人们带着各种复杂的表情,一边评议着这个审判结果,一边走出了审判大庭。

  担任女处长辩护的律师名字叫蓟天,父母为他取此名的意思,是盼望他将来青云直上,在蓟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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