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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第十四章 在北京学习的第七周(6)(3/3)

我的学生生活  | 作者:山果果9|  2026-08-01 02:53:02 | TXT下载 | ZIP下载

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都指定由低级法院受理。高等法院有权自己制定诉讼法。英国的“高等法院诉讼规则就是由法官制定的。英国的法官和律师主要是把注意力集中于高等法院,因为这些法院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而且它们的判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先例,对它们以及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都具有约束力。

老师说,英国的低级法院主要有郡法院和治安法院。郡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主要是涉讼金额比较少的案件。这些法院的法官称为巡回法官,主要从律师中选任。治安法院负责审理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种法院的法官称为治安法官。这些法官在亲属法方面(如夫妻分居、赡养义务、儿女监护等)也有审判权。对郡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治安法院的判决如有不服,可向王冠法院或王座法院上诉。

老师说,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但近年来英国也出现了各种名为委员会的准审判机关,主要受理有关经济(空运、陆运、商标权、着作权、有价证券)、税务(所得税、土地税、偷税漏税)、征用不动产及社会福利方面的案件。这些准审判机关大多同一个相应的行政机关结合在一起,但也有一些是完全独立的。它们具有低级法院性质,都受高等法院的监督。

此外,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是,检查官出席法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而且会破坏刑事案件的原告人与被告人的平等地位。当然这只是表面现象,从实质上说,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的,设立检察官制度与否并不影响法院作为英国专政工具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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