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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铭记录道:“闽俗,生子往往不举。公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甚众。”但实际上,“举子仓”非赵汝愚首创,早在绍兴五年(1135),由于福建路的建、剑、汀、邵四州“细民生子多不举”,地方当局遂“逐州县乡村置举子仓,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此为南宋“举子仓”的先声。
后来赵汝愚就任福建安抚使时,又上书朝廷,请求推广“举子仓”之制:“许令于民户、寺观绝产田并与住卖,召人承佃,将所收租利与安抚司所置客庄及常平、义仓钱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费。”获得朝廷批准。自此,“举子仓”广布于福建路,如建安县有举子仓十所,瓯宁县有举子仓二十六所,浦城县有举子仓十二所,政和县有举子仓十一所。福建路之外,当然也有举子仓,如赵善誉在潼川路诸州设举子庄:“以羡赀给诸郡置庄,民生子及娠者俱给米”。
依福建模式,“举子仓”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一为没官田产的租息;二为常平仓的拨款;三为民间富人的捐献。赈济标准一般是:每户贫困产妇每产一胎,给米一石。一些设“举子钱库”的地方(如武平县)则发钱若干。
跟宋政府“胎养令”的财政补贴属性不同,“举子仓”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绅办性质的公益基金。虽然“举子仓”的普及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倡导、扶持与资助,但在“举子仓”的建设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士绅的支持与参与。主持“举子仓”日常运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绅:“举子仓亦仓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于乡先生及乡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举子仓”的监管者。
如荆湖南路桂阳军的“举子仓”,其管理制度是这样的:“军委司法,县委丞、簿充提督官;军请寄居(指致仕居乡的士大夫)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令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疑为县)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五月,供报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斗。……军据提督月申,半年类聚申提举司。”
翻译过来,就是说,桂阳军(军为州一级政府)委派一员司法官担任整个州郡“举子仓”的监管官,下面每个县则委派县丞或主簿担任该县“举子仓”的监管官;同时,州郡政府与各乡“举子仓”又分别聘请一位居乡士绅任收支官,负责仓粮的收存与发放;州郡政府与县政府再分别聘请两名士绅任附籍官,负责审核和批准居民生育资助的申请与登记。怀孕妇女之家,在胎儿五个月大之后,可到附籍官那里登记,申请补助;到孩子出生后,便可以拿着登记凭证到收支官那里领米。请注意,“举子仓”生育补助的申请与发放是分离的,由相互独立的两组人员负责。监管官按月检查全郡“举子仓”的申请与收支情况,并报告知军。每隔半年,知军再报荆湖南路的提举司备案。应该说,南宋“举子仓”的管理制度已相当完备了。
这一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绅办官督”。这也是宋代诸多民间公益组织的常见管理模式,如史浩设立的乡曲义庄(济贫机构)、朱熹创立的社仓(农村小额低息贷款),均采取“绅办官督”的方式。尽管南宋后期,“举子仓”因管理不善、日久生弊而出现了种种问题,但我们必须承认,“举子仓”制度的推行,让无数婴儿在降生之后得以免被溺毙、遗弃,称得上“功德无量”。
贫民生子而无力抚养,政府与社会运用国家财政与公益基金助其养育,这是名副其实的“社会抚养费”。
宋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为什么不严重?
“留守儿童”显然是社会有了频繁的流动性之后才可能会出现的产物。如果是一个没有多少人口流动、人们安土重迁的静态社会,肯定不会有“留守儿童”的问题。朱元璋时代堪称是静态社会,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井然有序。而11至13世纪的两宋时期则是流动性十分活跃的时代,士农工商全都卷入到社会流动中,士人“必游四方,尽见人情物态,南北风俗,山川气象,以广其闻见”;农人“释其耒耜而游于四方,择其所乐而居之”;工匠从五湖四海涌入城市,在街巷“罗立会聚,候人请唤”;商人不远千里,“舟舡往来兴贩”。很多富人亦“皆侨居寄处,至或假赁舍宇”。那时候人口流动的规模虽然不如今日之大,但肯定也已经催生了一部分“留守儿童”。
然而,古代社会包括宋朝社会的“留守儿童”问题,其实都不严重,并没有发展成为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难题。这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探究的。
国家“十一五”青年专项课题《西部留守儿童道德成长研究》有一篇论文提出,“据研究发现,古代的留守儿童问题不突出的关键原因在于并非父母双方外出,而往往是母亲和孩子一起留守”,这个结论是有道理的。我们看古人外出经商也好,当佣工也好,很多时候都是老婆孩子留在家中,极少出现父母都离家的,留守家中的孩子至少可以从母亲那里得到保护与情感慰藉,而“目前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与母亲一起留守的孩子各方面的表现在留守儿童中是最好的”。
这是古今留守家庭结构的差异。如果我们将视野拉宽,从基层社会的构造来看,还会发现古今差别更大。有识之士已经指出,对留守儿童最大的伤害,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