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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南北朝:宋齐北魏纷争史_第34节(2/3)

悠悠南北朝:宋齐北魏纷争史  | 作者:陈羡|  2026-01-14 20:30:0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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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在心目中还没有实实在在把这些地区当作自己的国土;而淮北地区在同一时期发生的多次叛乱与起义,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淮北人民对于北魏这个新主人毫无认同可言。这样一种严重的隔阂,才是导致南北朝继续分裂对抗的根本原因,需要克服这个问题,也就要求北魏在某些方面做出根本性的变化,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迁都,我们放到后面再说。)

客观现实使北魏统治者不得不做出改变自我的决策。对于北魏政权而言,他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有一位汉人太后来指引他们改变的步伐;对于鲜卑人而言,他们又是不幸的,改变自我,同时也意味着丧失自我。

太和八年(公元484年),第一道摆上台面的改革令就是“俸禄制”。从前的小恩小惠,小赏小罚,都只是短期性的,没能革除北魏官员贪污受贿的风气。冯太后出面主持,颁布诏令,将班俸禄彻底制度化。具体举措是:“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增调外帛二匹。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新制度说到底,就是增加百姓的赋税,用这部分收入来作为官员的俸禄。有了俸禄保底,你官员要是再被发现用各种名目收受赃款,就要严惩不殆。换句话说,以往官员利用职权对百姓三番两次征收的钱财,由政府一次性征收的赋税所取代。对于普通百姓来说,至少可以避免被各级官员无端盘剥搜刮,他们自然是以接受为主。然而对于官员情况就不同了,俸禄制一颁布,一个月中,赃款受到查处的一下就倒了一大片,包括孝文帝的舅舅、担任秦、益两州刺史的李洪之在内的四十多名官员,由于贪污数目超过了限额,被下令自裁或处死。

这下子那些贪婪成性的鲜卑官员可就坐不住了,皇上简直是用“白色恐怖”政策断了大伙的财路啊,怎么受得了?宗室之一的淮南王拓跋佗代表大家上奏,说还是恢复旧体制为好。冯太后明白拓跋佗背后的这股力量来势汹汹,专门召集群臣讨论。

中书监高闾上表驳道:“发放俸禄对于官员是最佳的保护措施,廉洁的官员会更加清白,而贪污的官员也有机会改过为善。如此措施要是被废止,那么贪官污吏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贪,清官廉吏却连自身维持生计都做不到。请太后想一下,淮南王这样的建议,岂不荒谬?”

高闾是一名政治上很有见地的汉族官员,北魏军队讨伐南齐时,他就提出了不同意见,预言战争必然徒劳无功,冯太后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事后也很后悔。关于俸禄制的这番言论又是颇具远见,冯太后对之表示赞许,下诏新制不变,继续大力推行。

随着俸禄制步入正轨,冯太后的下一项改革措施也很快跟进。第二年,即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在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下,冯太后又颁布了“均田制”。

均田制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简单的说,就是北魏政府将境内的无主荒田重新分配,授予农民的措施。北魏初年由于战乱的影响,众多流民纷纷依附豪强大族,成为佃户。这些佃户虽然不用交纳赋税,但豪强对他们的强征暴敛丝毫都不比国家的赋税要少。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很多地无人去种,同时又有很多人失去土地的不合理局面。

均田制大致分为五条:第一条是关于土地分配的数量: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每人可以得到四十亩农田,女子则可获得二十亩,奴婢与普通人待遇相同;每拥有一头耕牛,可以另外得到三十亩农田,但是有上限,超过四头后就不再补给。各地配给的田地会有差别,有的土地肥沃,有的则贫瘠,怎么办呢?诏令规定,如果是两年才能耕种一次的田地,那么要多给一倍;如果是三年才能耕种一次的,则要多给两倍。以保证理论上的公平性。

第二条是关于土地分配的方式:只要达到纳税的年龄,就可以配给田地;年老或去世后,田地则自动归还国家;并且根据奴婢和耕牛的数量发生变化,政府相应地配给或收回田地。

第三条鼓励种植桑田:对于初次受田的男子,另外分配二十亩田,要求必须种植五十棵桑树。这类田地可以被后代继承,死后不用上交国家。

第四条是对于现有土地者的管理办法:根据户口标准,土地盈余的农民,既不配给新田,也不令他交还旧田;土地不足的农民,依照规定补齐;有盈余的农民,可以自由出售田地。

第五条针对地方官员的田地分配:地方官可以就近根据级别配给一份公田,卸任时要把该田转交给接任的官员;严禁买卖公田。

均田制在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的使臣的督促下,得到了比较有效的实施,从而使大量佃户重新获得土地,国家控制了充足的税收资源,社会也趋向于稳定。还有一点尤其值得注意,均田制的对象不仅仅针对汉人,胡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同样可以获得土地,客观上进一步促进了整个北魏社会的农耕化。这一制度在北朝的齐、周、隋等朝被沿袭采用,并不断改进,直到唐代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才被废除。单单这一点,就足以让决策者冯太后名垂史册。

一年后的太和十年,第三项制度也出台了。这一次是由冯太后的宠臣、内秘书令李冲发起的改革地方组织的“三长制”。

所谓“三长”,就是指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分别选择能力强、德行高的乡人担任长官,称为邻长、里长、党长。各长负责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检查户口、征收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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