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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大陆作家作品的电子网络使用权。乍听上去这是好事,绝大多数汉语网站使用文学作品是不付费的,现在有人出来付费,虽然很便宜(此人开价是千字十五元至二十五元人民币),作家一般是感到受了尊重,这位先生着重讲的也是有感于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比比皆是,他们意在规范操作,建立合法使用著作权的秩序。说得大家都很高兴,都认为这个钱不拿白不拿,反正已经出过纸媒书,看不出也想不到文学作品在现今如此自由任意传播的电子网络上还能这么奇货可居,有钱拿总比白给人乱使强,我也这样想——当场,我甚至从心眼儿里把他们当做慈善家。
拿了合同回家,越看越不是味儿,看到了大量的陌生化表述,乙方除了要网络发布权,还要以电子数位化格式自由载入电子网络、磁盘、光盘、集成电路卡或其他类似电子产品进行出版发行,同时还包括根据作品可能产生的电子图形声光产品:VCD、DVD、电脑软件、电子游戏甚至漫画(明日工作室老板之一是台湾漫画家蔡志忠),以及未来一切随着高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任何新的电子产品形式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转让是永久的,给我看的那份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期限的那一款。正是牵涉到图形声光产品的那些字眼儿和“等”、“类似”、“未来”这些涵盖极广、却无实指的措辞引起了我的警惕。这话我懂,跟老外签出版和电影合同时,他们总是不厌其详地将可能衍生的产品形式一一列出,划入同时获得的权限范围之内,并将不尽之意用“未来一切可能出现的形式”这样的话表达,给人感觉是花了一次钱,能抄的尽量抄,有用没用先拿走再说。
我给南京方面打电话,告诉他我不能把“未来”卖了,尽管我不知道我的“未来”值不值钱。我说我认为这是低价抢占资源,赌一把期望值。台湾人这不是第一次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有不少台湾客进大陆超低价或不花钱仅仅靠花言巧语取得大陆作家的海外作品版权和代理权,其代理费最高提成到倒四六,这是赤裸裸的不当得利和恶意把持,我不说这是欺诈。南京方面很不痛快地挂了电话,我相信他是出于礼貌才没有跟我吵起来。这时,我倒是想了一下《三联生活周刊》上那篇文章,但我还是认为那是遥远的事,还是不认为纸媒——传统文学作品在互联网时代有什么利用价值,台湾人的小动作,只被我看做一种积极的商业头脑和全球眼光,放长线钓大鱼,或叫“有枣三竿子,没枣三竿子”。
过了一段地间,大概是一个月左右,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