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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_第2节(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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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然而,法家的政策很快就为实践证明太激进了,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失势的贵族与农民于是发动叛乱,秦王朝短命而亡(公元前206年)。尽管它短命而亡,这个王朝已经出色地完成了它的任务,建立了为后世各代取法的政治体制结构。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的开国皇帝几乎原封未动地承袭了秦朝的典章制度,其法典基本上是法家式的。[17]因而,尽管法家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已经失去其显赫的地位,但是它并未被逐出角斗场,直到汉武帝时(公元前140—87年),儒家才最终取得独尊地位,才最终使皇帝贯彻它的思想主张。

儒家在其成为中华帝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奋斗过程中,被迫接受了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法家式政治体制,但是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力图改变它。法家的法典击中了儒家思想的要害,因而成为儒家关注的主要方面。帝国法律的性质基本上是惩罚性的,由两部分组成——“律”和“例”。“律”,即基本法,是由王朝的开国皇帝制定的,出于“法祖”的观念,本朝的后代皇帝不得更改之。“例”,即补充法,是对基本法的修订、扩延和修正,实际上,它不过是绕过不敬祖宗的罪名而采取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律”不得更改,但是可以引申变通。[18]因而,尽管最初的汉律没有纳入儒家的思想信条,但是儒家由于得到了汉武帝的支持,他们得以将其思想信条融化到补充法中去。[19]

儒家从来不反对量刑适当的刑罚,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形式这一信念在汉代儒家人物中已经深入人心。[20]这些儒家人物对秦王朝的苛刑暴政记忆犹新,因而他们拒绝将法律的施行扩大到使道德教化降居次要从属地位的程度。如果一个人行为合于“礼”,那么就应该给予他特殊关照,刑不及其身。只有那些不肯接受教育、因而被视为畜牲一般的愚民才负有遵守法律、犯罪受罚的义务。由于儒家的伦理原则被广为接受,它们便比法律权威更受尊崇,儒家的“礼”也就被融入法律条文之中去了。“法律的儒化”这一渐变过程,始于汉代,历经六朝(220—589年),隋(589—618年),唐(618—907年)达到其充分发展的时代。此后直到近代法律的出现,其间中国的法典很少有根本性的变化。[21]

儒法斗争中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的作用相对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国的皇帝,比如汉武帝,尽管在许多方面从理论上服膺儒家的学说,然而却倾向于实行独裁统治,采纳法家“人的终极目的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22]法家从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时代起就强调以法律、功业和能力为内容的一套严格标准为依据选拔国家官吏,[23]并嘲讽儒家提出的道德、品质、伦常和文化水平等标准。[24]在一个法家统治的国家里,商鞅曾规定人们只能从事一种生业,他还特别规定一部分官吏专门接受法律培训以充当法律的解释者。[25]他规定,政府官吏应是专家,他们升迁的唯一根据是其政绩,“服务于国家本身就是目的”是法家的基本信念。这些观点遭到了儒家的激烈反驳,他们相信道德原则,相信伦常的重要性,相信人本身就是终极目的。汉武帝死后不久,这两派观点之间的争论在著名的“盐铁之争”中达到高潮。在这场争论中,法家的坚决支持者、国家盐铁专卖的执行者们反对那些攻击盐铁专卖合法性的儒生。然而,争论的基本问题却是由法家还是由儒家来控制政府。尽管盐铁专卖没有被取消,儒家还是在整体上取得了胜利,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26]

汉代儒家在诸如董仲舒等学者的领导下,通过借鉴和修正,逐渐为帝国政府创制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基础,其最终结果便是形成了一种调和式的哲学思想,它既有法家因素又含有儒家因素,为帝国政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证明了其存在的正义性。与此同时,儒家也开始创制抑制法家独裁权力及滥用这种权力的制度。[27]

尽管刻板的法家思想和秦王朝的苛刑暴政对儒家来说是可诅咒的东西,然而帝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这两种思想流派的混合物发育成长着,法家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虽则有时它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出现的。法家大师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尽管令后代许多儒家学者所厌恶,但却世世代代被研读诵习,完整地流传至今。[28]唐代后期,在“亲法”的名义下法家有过一次复兴;[29]宋代,王安石由于主张任用专家为政府官吏、主张以政绩为根据公正地选拔官吏等,被一些学者指为法家。[30]唐代以降对儒家官僚政治而言最为基本的科举制度的公正职能和极大程度上依赖人际关系的幕府制度的专家性质,似乎所反映的与其说是儒家思想,毋宁说是法家思想。然而,尽管上述修正发挥了作用,使得法家君主专制和儒家官僚政治得以携手并肩治理这个帝国,两派之间的明争暗斗却从未消除,争论的基本问题依旧存在:到底人本身就是目的呢,抑或仅仅是国家的工具?有宋一代(960—1279年),儒家的观点占了上风,占据这一领地直到西人东来,尽管偶尔也有个别讲究实际的儒家政治家对法家理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1644年,半开化的满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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