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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计划外革命:1911年的民生与民声 | 作者:雪珥| 2026-01-14 21:38:57 | TXT下载 | ZIP下载
修改而已。”
议员汪荣宝问:“日本之千万两,亦根据草合同乎?”议员程明超问:“定合同时,资政院已成立,何不交议?”议员王佐良问:“去岁开院时,外人函催签字,何以会期之内竟不交议?”
陆梦熊答:“非邮传部坚持借款,实以外人函催外部,邮部无可如何耳。”
议员于邦华说:“去年开院时,度支大臣到院,曾认借款必交院议。借债虽在开会之后,何以本院请开临时会,而邮传大臣不赞成此举?”李文熙、胡骏、陈懋鼎、邵羲、王季烈、籍忠寅等纷纷起来诘问。场面十分激烈。议员易忠夔表示,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不必多问了,如果议会上奏后不被中央政府采纳,则应再三弹劾,“至有朝命为止”。
议员李复却又站起总结道,川乱背后的主要问题有:一、退还川股与粤股办法不一律;二、铁路学堂费何以不承认;三、股息何以不给;四、历来招股费用何以不承认;五、议长争路系保存本省权利,何以为匪?六、股东会系法律许可,何以严禁?从这些问题,亦可知其或者对基本材料都并未谙熟。
此时,议员牟琳请求先付表决。在议员易忠夔、汪荣宝建议下,会议清点人数,总数为119人,于是开始表决,全体一致通过。
众人都坚持非明日上奏不可,如果实在来不及,就先上奏弹劾案。这场确定了盛宣怀命运却对大局无济于事的冗长会议,终于在下午4:25结束。
穷途末路
当日,特派员从资政院带回的会议记录就摆在了盛宣怀的案头,他“展读之下,不胜疑诧”:“干路国有不交阁议,谓为侵权;借债签字不交院议,谓为违法;借日本一千万两,谓为卖国;擅调兵队,谓为跋扈;革党陷城,由于路款,谓为祸首。”每项罪名他都无法接受。于是,盛宣怀在当日及次日用两天时间写就了答辩状——
张之洞生前所订合同,年初时由四国银行向外务部催促批准,而批准之前,必须先完成铁路国有,取消商办,否则中央政府既非铁路所有者,借款又无法获得抵押物。邮传部与外务部、度支部多次商议后拿出了铁路国有方案,总理、副总理均签字同意,然后报请摄政王以圣旨名义下达。因此,“侵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外借款协议,张之洞生前即已签字,只是还需经过朝廷正式批准认可,而邮传部的任务就是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这本是前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