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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立锥之地 (2/3)

暗黑之不朽意志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4 12:51:46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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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也仅是一个选择,这个问题如果非要仔细来论,好,搬出一个命题。

一百个人处于生死关头,你有能力拯救,但是却不能拯救全部,你要救其中九十个人,就得选择将其他十人杀死,你要救十个人,其他九十个人就会因为没有你的拯救而死,你作如何选择?救十个人,九十个人因为你不救他们而死,救九十个人而杀十个人?又或者谁都不救?哪个选择对了,哪个选择错了?更何况,很多场合,救人搞不好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救了付出自己的生命就是应该?

每个人都是自由而独立的个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李智尊重这种自由,也尊重这种选择,也不去论这对错,这些人对平民几乎选择了近乎抛弃与放任,而他选择了拯救,如此,也仅是选择尔。

只是,任何选择必然带来不同的结果,选择者也须承担这后果,这些东大陆的精英们日后成为光杆司令那也是自找,抛弃他人者为人所弃,这就是因果,这就是力的相互作用,当他们做出如此选择的时候,李智也做出选择,决定了日后他们的结果。

这世间的对错从什么地方出发,一个利字区分善恶对错,于我有利,那就是对的,于我无利,那就是错的,这是善恶对错观的起始,然后广而化之,人与人结成集体,于是又有集体利益之辩,这集体的利弊形成了更加宽广的善恶对错观,只是集体的善恶对错观往往与个人的善恶对错观相冲突,当个人的遇集体相冲突之时又如何?

我选择了于个人有利的,违背了集体之利,我放弃了个人之利,选择了集体之利,这还是选择,这世界的选择往往是前者占了多数,毕竟,自身之利弊就在眼前,集体之利弊在天边,谁轻谁重心中自知,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大公,也只是少数人会去牺牲,选择个人之利就是错吗?选择集体利就是对吗?

大多数人喜欢站在所谓道德制高点肆意嘲讽,可是自己设身处地,平日里的做派与其言论截然相反,其一切行为也是取自前者,为何喜欢站在道的制高点嘲讽?实是因为他们也知集体之利也是他们之利,他们自己不会去做,却希望他人去做,整个世界尽是如此。古人云,小人言利,君子言义,这世君子极端少数,满世界皆是伪君子,故而,人道的根本还是一个利字,甚至一切的根本还是一个利字,利字又何止是金钱呢?

李智从不自诩为君子,他内心核心始终坚信着一个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付出必有回报,选择必要承担后果,小人言利,似他这样的似乎是彻头彻尾的小人了,纵有人指着他鼻子喊小人,他也不会反对与自辩,因为这一切于他毫无意义。等价交换,付出必有回报,选择必要承担后果,这是天地之至理,也是李智始终坚持贯彻,要带给这个世界人道的。

让正义的统治降临大地,让强者不能欺凌弱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道的核心,法律这一秩序的制定李智始终是秉持着这一核心理念。什么是正义,真正的正义不是我站在道的制高点鄙视某人,也不是这个道德制高点,而是一套公正的秩序,这套秩序确立之后,所有人都要尊守,神圣的法律就应该好像高高在的天地秩序一样,不容任何人违背,不容任何人亵渎,不应该具备任何人情与偏私,这才是正义。

平民情节严重的偷窃与抢劫要死,官员也是一样,谁都是一样,没什么可说的,要想不死,就不要选择违反。法律看似严苛,但是李智的道理很简单,选择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没有对错,尊重所有人的选择,但是,一旦做出选择就要有承担选择的后果,没有人可以逃避,在违法与不违法之前,你有选择的权利,但是选择一做出,就必须承担。

在主世界,法律的设置在许多地方美其名曰人道,还自以为先进。事实呢?总有很多人可以明目张胆的可以选择违法而通过种种手段逃脱法律的追究,甚至犯下了死刑,都已经被送到牢房里,改天就要枪毙了,都还可以脱出法律制裁,花钱活动一番,在牢房里享受几年就出来了,这就是所谓先进的法律,神圣的法律。

而等价交换的原则,李智在法律中被贯彻到了极致,同态复仇皆是常理,杀人者必死,不问缘由,有缘由请用法律武器,绝不能自行动手,于街斗殴者,无论胜负,不论原因皆是违法,你打落了我的牙齿,你没受伤,你赢了,没事,咱法庭见,我用法律的武器将你的牙齿也打落,你打断了我的手,没事,法庭见,用法律的武器将你的手打断,如此法律之下,打架斗殴有何种好处?不会有任何人会成为胜利者,还有人会想打架斗殴吗,如果还想,那就继续打?

这类法律看似也有漏洞,比如说有钱人可以指使他人去做,没关系,为此李智直接自法律的根本严格到了极致,参与人皆连坐为同罪,一人指使另一人去杀人,杀了人,不管你是谁,都将在法律的追究下尽数追随被杀者而去,谁想杀人吗?你人多势重吗?那就去杀,一群人杀了一个人,然后全部为这人陪葬吗,谁愿意谁就去干,你都有选择之自由,须得承担后果。

而栽赃,栽赃致人死地,诬陷致人死地,无论其是否成功,栽赃什么罪名,栽赃者都需承担这个罪名,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个人栽赃诬陷,一个人的罪名,十个人栽赃陷害某人,这十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栽赃者,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如此还会有人栽赃诬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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