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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