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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道德情操论  | 作者:网络收集|  2026-01-15 02:09:17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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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译注:对本书所阐述的道德理论有重大影响的英国哲学家David Hume曾抱怨,没有什么比“自然”这个词的意思更为暧昧与模棱两可了(参见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2nd edition, P. H. Nidditc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 474ff)。根据他的考究,“自然”可以是相对于“奇迹”而言,或相对于“罕见与不常见”而言,或相对于“人为”的“自由”(而非“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也指出,“自然的”通常是指“常见的”。我认为,此处的“自然”应当解为“常见”。

[3]译注:James I(1566-1625),其子Charles I(1600-1649)继位后,与下议院发生冲突,导致内战。

[4]译注:指前一句中的检察官和法官。

[5]译注:这四个人都是古罗马或古希腊时代雄才大略、成就不凡的大将,不过,也都曾经遭到民众误解与羞辱。Publius Cornelius Scipio Africanus(236-183BC)在第二次布匿战争(Punic War)击败迦太基的汉尼拔(Hannibal),并且为罗马征服了西班牙,却由于在某些公务的处理上遭到大加图(Cato the Censor)的批评,愤而退隐。Marcus Furius Camillus,公元前4世纪初期的罗马大将和政治家,曾因处理战利品不当被放逐到国外,后来被召回,领军击退占领罗马的高卢人(时约公元前390年)。Timoleon of Corinth设计推翻了他的兄弟,使科林斯免于独裁统治,却因为独裁者身亡而遭到民众诋毁抛弃(时约公元前365年),直到20年后才被科林斯人遣派至西西里解救殖民城市Syracuse免于暴君Dionysius II统治。Aristides,是雅典的政治家,也是公元前490年的马拉松(Marathon)战争中领军对抗波斯人的希腊将领之一,却曾被无知盲从的雅典民众以贝壳投票法(ostracized)表决放逐到国外(482-480BC)。Aristides有一则轶闻,颇为有趣,值得一提。据说有一天,一个不识字的农夫手拿贝壳,急着找人帮忙在贝壳上写下他的名字,以便去投票把他驱逐到国外,凑巧遇上他;他为那位素不相识的农夫在贝壳上写下自己的名字,问了驱逐他的理由后便走了,始终未表明身份。亚当·斯密认为,这四位爱国的军事天才未获得其国人应给予的尊敬。

[6]译注:Cesare Borgia(1476-1507),教皇亚历山大六世的儿子,军人与意大利主教;统一教皇辖地;据信是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的《君主论》(The Prince)的灵感来源。Nero(37-68),罗马皇帝(54-68),以残忍腐败、迫害基督教徒闻名。

[7]原作注:把我们觉得某些行为应当受罚的这种自然的感觉,依此方式,归因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对大部分人来说,似乎是在诋毁那种自然的感觉。怨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很丑恶的激情,以致大部分人往往会以为,像觉得恶行应当受罚这样值得赞美的本能的感觉,无论就哪方面来说,都不可能是建立在怨恨的基础上。他们也许会比较愿意承认,我们觉得善行应当受赏的那种感觉,是建立在我们对善行的受益者心中的感激感到同情的基础上。因为,感激以及其他所有慈善的激情,被视为一种可亲的本能,不至于殃及任何以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感觉,或败坏那种感觉的价值或光彩。然而,感激与怨恨,在每一方面,显然是彼此相互对应的两种感觉。如果我们的功劳感(或觉得某某行为有功劳)是出自于同情的感激,则我们的过失感(或觉得某某行为有过失)便不太可能不是源自于同情的怨恨。

[8]译注:指Henry Home, Lord Kames(1696-1782), Essays of the Principles of Morality and Natural Religion(1751)。Henry Home是Adam Smith学术生涯最早的一位赞助者。

[9]译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四因之说,除了动因(efficient cause,有人译为主成因)和终极因(final cause,有人译为目的因)外,还有材质因(material cause)和形式因(formal cause)。材质因,指构成一事或一物的那些具有实质性的东西;形式因,指一事或一物的构成形式。譬如,就一间房子而言,木头或砖块或钢筋水泥属于其材质因,而三合院或洋楼形式则属于其形式因。动因或主成因,指构成一事或一物的行为力量,如建造房子的师傅;现代科学所谓因果关系当中的因,主要指此因而言。终极因或目的因,指一事或一物的功效或作用,如房子是供人住在其中避风躲雨的。

[10]译注:指人类的理智。

[11]译注:这一段文字与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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