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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统的建设与完善,但是它的积极意义是十分明显的。
它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它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为了评估凶手作案应负的责任,法律上把杀人犯(以及其他犯罪分子)分为二类:“正常人”和“精神失常者”。“正常”的凶手作案虽然可恶,但被认为有能理解的、合乎情理的动机;而“精神失常者”缺乏理性,被不合理的动机所驱使而犯罪。
有时合乎情理的动机相当明显(比如有人为个人利益而杀人),或者不合乎情理的动机掺杂着妄想或幻觉(比如患妄想狂的人凶杀想象中的仇敌)。
这类案子对于精神病学专家来说是很容易识破的。但那些表面上似乎理智清楚,正常,有克制能力,然而犯下的凶杀行为异乎寻常,几乎是精神失常的人才会那样做。
比如说,马加爵、邱兴华、石二哥。
他们的童年过着令人难以忍受的生活,缺少父母疼爱,似乎在无目的、无关怀、没有受到任何道德规范教育的情况下长大的……他们的智力超过常人。由于社会的影响,他们的个性中有两个特点尤为突出。
第一个特征:他们怀有对世界的妄想偏执,不信任别人或对他人有戒心,感到别人瞧不起他们,不公正地对待他或不理解他。很显然,他们非常敏感别人对他们的批评,不能容忍别人把他们当笑柄;他们能很快地察觉到别人谈话中对他们的轻视或侮辱,常常会由此而产生仇恨。
他们感到自己很需要友谊和理解,但对他人的友谊又怀疑猜测。因此不管他们对这些人采取什么行动,他们都是罪有应得。
第二个特征:他们无法摆脱难以控制的狂怒——只要受到哄骗、蔑视、欺负或被人说成不如他人,他们就会爆发这种危险个性。他们发脾气的对象多数是权威性人物——班长、队长、管理者、领导。这种脾气在心中“聚集起来”难以克制。
当他们一旦发作时,就会产生杀人念头。这种无道理的狂怒,缺乏控制能力或平息怒气的方法,反应出他们个性结构方面的重要缺陷……
除以上特点之外,也许他们的思维过程有轻微的早期混乱症状,组织思维的能力也很差,似乎不能审视或总结自己的思想;常为琐事困扰,有时陷入其中。他们的思维有时表现出“奇异”的特性,无视现实。
他们与别人很少有亲密的友情,而这些极少的友谊经不起一点波折。除了几个朋友外,他们对其他人几乎没有感情,轻视人命。在某些方面这种感情上的分离、失常,是他们精神失常的又一证据。因此,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确切的精神病方面的诊断,以便作出更进一步的评估。
近来来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