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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杀人犯,是个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从他在死刑判决仪式上的发言,我们是否应该认为人之将死其言也善?至少行将走上不归路的他不会在最后陈述上还像无处不在的贪官污吏那样信口雌黄谎话遍地。
如果是这样,他应该是英雄还是什么?这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形,我们都习以为常了,但胡文海并未丧尽天良,很自不量力地充当起了替天行道的角色,无法无天而冷血残酷地杀死了他认为的贪官污吏,在残破的法律面前自己担当起来权利救济的责任,试图弥补制度的真空,以自己的视死如归践行和谐社会的要义。”
从法庭上听众席中爆发出来的对杀人犯临终发言的掌声里,我们能够听到些什么呢?一个杀人犯竟然受到如此礼遇,反衬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重缺失,和人们对这种状况的极大担忧和不满。
更可怕的是,当胡文海的行为被民间传播并演义之后,这种应该被强制性制止的行为模式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同情、支持乃至效仿,进而为了降低风险走向组织化和更加残忍的地步,也就是说,会形成黑社会的泛滥和主宰社会生活进而填补权利救济制度的空缺。
这还不够让人胆战心惊的?
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提出,在自私自利第六百七四章、最后堡垒
省公安厅厅长肖子鑫多次亲临滨江市,而程贵阳等三人最后一个谜团,就是还有一把作案用枪支没有到案——“要抓紧抓好,一定千方百计找到这支枪,消除一切社会隐患。”
这是肖子鑫的最新指示。市局专案组和省厅专家组也开始围绕着这一问题进行工作。
最后一支枪——五连发霰弹枪最终被起获了!
在审讯的日子里,每一步回忆起来都很艰难,但最难的好像莫过于让程贵阳、吴荣贵和向左志交待出涉案的两支枪。
第一支杀害民警抢-劫的“五。四”式军用手枪,在一次又一次的较量过程中,因为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最后吴荣贵和向左志不得不供出藏匿地点。
而第二支枪——五连发霰弹枪就不同了,虽说技术部门鉴定是一支霰弹猎枪,但由于没有能够让三人低头认账的过硬证据,他们在这一点上又顽固地跟张铁山等人进行了反复无常的抵赖和狡辩,相互推诿,都说不知道枪的下落,说不清作案后到底是谁把枪拿走了。
这怎么可能?
事实上,他们这样做毫无意义。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案情已经清晰,他们自己对所犯罪行也供认不讳,手枪已起获,他们即使不交待出另一支猎枪的藏匿地点,照样可以结案,对他们的起诉与量刑也照样可以进行。
然而,不知他们出于什么样的心态,在这一点上仍然咬牙坚持着。而刘支队长的决心更大,不拿到最后一支枪,决不结案。不仅如此,他还要彻底搞清这支枪的来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粗暴讯问、逼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多次爆出冤假错案,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造成巨大危害。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刑讯逼供的处理却很难,讯问一般单独进行,如果实施了刑讯逼供,由于没有第三方在场,很难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而对违法者作出处理。
因此,这种天然的不对称局面造成了讯问人员暴力意识高涨,在没有有力制度制约的情况下,讯问人员的暴力意识很容易逾越法律的边界,被讯问人员在讯问人员面前就好像待宰的“羔羊”。
此案不同,至始止终,刘海洋都严格控制。
这也是审讯常常遭遇挫折和肠梗阻的原因所在。
无论是程贵阳落网,还是后来的吴荣贵和向左志被抓,在他们第一次接受警方讯问的时候,张铁山都及时告之他们在侦查期间的诉讼权利:1、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2、有自我辩护权;3、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4、有控告权;5、有申请回避权;6、有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的权利,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
最后一个堡垒,最终拿下。
吴荣贵和向左志供认说,猎枪是一年前他们去广东打工时买的。当时,他们已经感到走投无路,下岗后越来越窘迫的生活,无时不在的压力,让他们无所适从,就想去广东碰运气。
可是,到了那里才发现,打工也很难。
报纸和电视上常说,一些老板常常克扣工资,甚至根本就拖着不发工资,等于白给他们干活。所以,他们拿着临行前好不容易凑的几千块钱到那里转了一圈,白天到处瞎转,晚上遇哪睡哪,不是担心受骗上当,就是找的活不理想,手里的钱也不敢随便花,什么活也没找到。
结果,到广州怀集以2800元买了一支雷明灯枪。
为什么买枪?谁想到的?
吴荣贵闷头不语。
向左志说:
“活着没意思了,我想到的,我说不行就买把枪带回去。”
吴荣贵接着说:“对,是这么说的。我明白他什么意思,家里有一把枪了,再买一把,反正也那么回事了,两把枪,干事一人一把,胆也大。后来程贵阳来找我们时,我们就给他看了这两把枪。”
怕上火车时被发现,后来他们是一路倒汽车、不吃不喝回来的。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