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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取决于其谋事的能力。“谋”,在做事的所有环节中至关重要,对一件事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个检察官高水平谋事的标准,就是所处理的每一件有关法律的事情,都能使法律得到弘扬,都能使正义得到伸张,让法律彰显权威受到尊重,让社会矛盾及时得到消除,让受到法律制裁的人能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我刚从部队回来时,分配在法纪科工作。上班的第二天,科长就交给我一个发案在1985年的线索。在调查玩忽职守问题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姓万的业务员受贿的问题。当年,这个人只有26岁。我想,穷怕了的中国人,谁不见钱眼开?何况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根本就没有职责和法律的概念。因此,当时我认为,这小伙子除了因受贿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应该受到惩罚之外,应当给予他应有的人文关怀,教育挽救他。基于这种考虑,在查清情况之后,虽然受贿数额2万余元,在当时属于大案,取保候审几乎是不可能的情况下,我建议科长给他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筹款退赃,给他提供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遗憾的是,因案发时间长,钱已用掉,他无法退赃,不敢再到检察院来。当时受理起诉的基层检察院,多次到其老家抓捕未果。因人是我放掉的,我只好到市院去将人抓回。我当时已不在法纪科了,但我依靠当地的检察机关,一星期将其抓获归案。
在看守所,我问他:“小万,还认得我吗?”他说:“老黄,我认识你。”我说:“在这里怎么样?”他说:“这不是人待的地方。”我问:“那你恨我吗?”他说:“你对我够关心的,我自己不争气。”
还有一个57岁杨姓职务犯罪案件,因玩忽职守过失犯罪,导致国家损失近400万元。我一方面在办案中尽量多追回损失,以减轻罪责;另一方面,在审讯他时,尊重他的人格,不伤害他的自尊心,他深受感动。在移交起诉书前找他谈话时,他流着眼泪对我说:“老黄,无论法律怎么处罚我,我都十分感谢你,你对我的关心和尊重,我会永远记在心里。”
在我主管监诉检察时,一名20多岁的服刑罪犯,在因伤害致人死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刚到监狱就重新故意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该罪犯一旦被起诉,会被裁定立即执行死刑。我审查完案卷之后,想,该犯在判处死缓之前没有前科,在监狱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有管教干警的疏漏,国内外法学理论对死刑问题的讨论中,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一条鲜活的20多岁的生命,死而不能复生,且留给他的父辈和祖辈及其亲人的痛苦,将伴随着他们的一生。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曾说过,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因此,我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委员们都同意我的意见。经法院与监狱协调,监狱将案件撤回,给了该罪犯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我知道,一名检察官在工作中,要想真正把职责履行好,是需要有法律勇气和法律艺术的。
中国有个成语:智勇双全,这是我国历来对人才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一个人干事情只凭借一时之勇,依靠“拍脑袋”的方式进行决策,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造成工作上的损失。
谋是一门艺术,它讲究在干事情的时候审时度势地考虑综合环境的因素,将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协调运用起来。在这样一个系统工程中,既需要讲究原则性,又需要讲究灵活性,懂得“有所得”和“有所失”的辩证关系,用大局观全面统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善谋”。
谋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紧密将“所学”用于“所干”。谋事的核心是“学以致用”,这不仅是我们成就各项事业的出发点,也是我们与时俱进的落脚点。有些人对待工作只是简单地执行,有的人则有所创新,这两种人处理事情的结果和层面会完全不同。凡事按规矩去做,不会出问题,但是也不会出亮点。
做事前谋与不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叫做“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其实未必见得。凡事只要认真、科学、积极地去谋划,胜算就会掌握在自己手中。“谋”,可以把不可能转化为可能,把常规转化为超常规,甚至把似乎已成定局的失败转化为奇迹般的成功。“谋事在人,成事亦在人”。
善于谋事,科学干事,确保一方和谐发展,是领导干部本事的重要体现。
善于谋事是本事的前提。“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事者不足以谋一时。”谋事在前,办事在后,谋事是办事的前提,也是成功的诀窍。谋事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领导者的综合素质,善谋事者才是高明的领导者。
做一个高素质的谋事者,就要成为一名“学习思考型”的干部。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当今社会,正逐步成为学习型社会。身处这样一个社会,不学习就要落伍,不思考就要被时代所抛弃。只有知识丰富,思维才能敏捷,能力才会提高,谋事才有成效。共产党员、领导干部身负重担,就更应勤以致学、学以致用,努力做一名好学不倦之领导,不做不学无术之领导。古人讲“多读书则气清,气清则神正”。要通过学习思考,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通过调查研究,克服谋事过程中的领导官僚主义、经验主义、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