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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让人及时修正错误。这世上,只要是人做的事,就可能漏洞百出,就有必要采取措施去预防和补救,这也是人类智慧的杰出表现。人的伟大就在于知道自己的不知道,知道自己的无能为力。因此,不仅个人需要不断检察,而且组织同样也需要不断检察!
作为一名检察官,忠于法律,就是忠诚于法律的精神,将公平与正义信仰化,并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自觉意识,尽心尽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个不敬仰法律精神的检察官,必然是不胡作非为,就无所作为。
绝对的权力,若不控制,只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我不可能成为腐败分子,因为我不贪。不贪权,不贪色,不贪财,也不贪玩。几十年当领导,我没有索取过一个红包。受贿是我这个执法领导职位上容易发生的现象,十几年,我硬是咬着牙关挺过来了。我是知道职业风险的人,我不完全是出于我的人生境界有多高,我是从多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这么多年都挺过了,再苦的日子也熬过了,又不至于没饭吃,我何必为了那几个铜钱而折腰呢!几十年来我都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刚直不阿,不媚上,不压下,不欺众。每当求职者、求情者将大大的红包送过来时,我都会严肃拒绝,而后对他会讲四句话:
你叫我以后怎么面对你;
你叫我以后如何做人;
你会把我黄常清看扁;
你会把职业看扁,一有机会,你也会行贿受贿。
当犯人的亲朋来送红包时,我更会谢绝,我总会以人格作担保——我向你保证司法的公正,除此之外,我也无能为力,爱莫能助!
其次,我对得起犯人。
无论是我经手的案子,还是我主管的案子,对待犯人,我都会做到:
一是平等对待犯人,绝不对他们进行言行侮辱。我这个性的人,虽然难以总是保持和颜悦色,但在对犯人时,脸上的表情也会尽量和善些,我知道他们都是因为各种复杂的因素而犯罪的。另外,我在审犯人时,一般能给烟抽时,我会递支烟给他们,我还会为他们倒杯开水。一句话,在人格上,我绝对保证犯人的人格与我平等。我在任何时候,都十分注意保护罪犯的人格尊严。
二是尽可能从轻处理。我也是人,我也是有同情心的人,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私下里说,我总会尽可能减轻对犯人的惩治。因为我是站在正义和邪恶之间的人,我深知许多犯罪分子之所以走上歧途,社会有时是有责任的。我知道,真正的恶贯满盈的犯人,毕竟只是极少数,对这些人,我当然是决不手软,严惩不贷的。
三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惩治功能和保护功能,都是为了教育和挽救人。如今,惩治功能是做到了,而保护功能却比较欠缺。辩证地来看,对罪犯只有惩罚到位了,保护也到位了,才能使他们心悦诚服地认罪伏法。罪犯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藐视人类、藐视法律、藐视秩序,而我们作为司法人员,就应该充分表现法律的宽厚和尊重,让他们感觉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我对得起长沙人民。
我对待那些作恶多端的地方恶霸,是决不留情的。当我听到恶霸欺凌老百姓时,我会拍案而起,大声怒吼,朗朗乾坤,岂容犯罪猖獗。当我听到有人一手遮天,视法制为儿戏时,我会当场追问,严查到底,不管他是谁。当我听到不在职权管辖之内的纠纷时,我也会睡不着觉,总会想方设法为他们出主意。我甚至多次启用我的人际关系网,为不曾谋面的人求理求法。当我听到司法不公时,我也会坚决过问案情,哪怕案子已过了三五年,我必定会推倒重来,还当事人一个公正。我无论是否主管干部工作,在选拔负责干部和配备下级检察机关班子的工作中,都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将德才兼备的同志提拔到负责岗位上。有的已成为定局的人事问题,我也尽力改变,以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总而言之,当领导一方,我是对得起长沙人民的。
我忠于法律,履行职责,坚持法律至上。2000年,领导指定我兼管反贪局的工作,当时反贪局一位负责人向我汇报了他手中的某证券公司总经理的案件。该案历时半年多,但尚未获得认定其构成犯罪的证据。我审查完有关材料后,发现此案有严密的攻守同盟和串供的问题,难度较大。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和串供是对法律的严重挑战,我虽然是临时兼管,但应当尽职尽责,争取能突破案件,使罪犯受到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调整侦查思路并采取异地羁押的措施,虽然没有隔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却实现了获取其与外界联系的相关情况,随即决定对参与攻守同盟的6名涉嫌包庇的人采取强制措施。最终突破9个人的攻守同盟,法院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最后,我对得起我的单位。
这些年亲手带出了一大批青年检察官。由于我为人正直,坚决抵制红包,工作扎实,作风正派,这些一起工作的同事多少也有些感染,故在我们单位,依然是正气占绝对主流的。我相信这些年轻法官,是能真正为老百姓主持正义和公平的。
我执著敬业,对待工作,做到一丝不苟。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与法律监督工作息息相关。执著于自己认定的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