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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以我认为不是安眠药中毒。
辩护人——鉴定书里说,胃中之物、血液及尿液的化学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这个就是你断定不是安眠药中毒的依据,是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接下来,我想再问一些关于脑震荡发生过程的问题。脑震荡中,不光有受打击后立刻失去意识的情况,也有部分失去意识的情况对吗?
证人——是这样。
辩护人——那么,在受打击后的一个小时内,能与普通人交谈,能靠自己走路的,也不足为奇是吗?
证人——绝对不奇怪。在国外,有受打击后过了长达十二个小时才因脑震荡死亡的案例。比如拳击手和摔下马的赛马选手。
辩护人——这是A大学教授山村丈吉博士的鉴定书。我在审判长的许可下,把你的尸体解剖结果报告书和鉴定书递交给山村博士,请他制作了鉴定书。证人是否已读过这份山村鉴定书?
证人——我从法院拿到了鉴定书的副本,已读过一遍。
辩护人——山村鉴定书中记录了各种专业鉴定的过程,结论是:“缺少本案受害者为安眠药中毒的决定性证据,但感觉离脑震荡这一结论更为遥远。换言之,我认为总体感觉更接近安眠药中毒,如果是脑震荡,可以说是出现了一种相当异常的情况吧。”也就是说,这份鉴定书暗示,相比脑震荡,安眠药中毒而死的可能性更大。关于这一点,证人有何感想?
证人——作为前鉴定人,我感到A大学山村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非科学性的矛盾。首先,第一项依据,即关于本尸体发生了脑震荡,还是没发生脑震荡,鉴定书中写的是“无法说清”;就算放过这一条吧,再看第二项,关于有无发生安眠药中毒也是说“不清楚”。如果结论是死因不明,尚能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但现在我感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论证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在脑震荡这一项上,山村鉴定书似乎对“钙化”问题相当存疑,而我猜想山村鉴定人大概并不知道什么是“钙化”。依据是,山村教授其实给我打过电话,问我钙化究竟是什么,希望我告诉他我都读了哪些文献。于是我就告诉他,钙化是这么这么一回事,请你读一下某些文献。
辩护人——随后山村鉴定书指出,证人在对本案尸体进行化学检测时,明明胃中有药片状之物,却单单不将其分离出来进行化学检测。鉴定书中写道,由此也可知证人的鉴定存在缺陷,即人们会怀疑证人所做的化学检测是否只是走个形式。关于这一点你是如何考虑的?做了分离检测,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证人——至少我所属的大学不采用分离药片进行检测的方法。其理由如下:所谓中毒,并非某物进入胃里了,就会立刻毒发。此毒物在体内被吸收才可称为中毒。即使有那么一片安眠药,只要血液或尿液中检不出安眠药的成分,就不是中毒。举个例子的话,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假设有人以自杀为目的喝下了安眠药,刚喝完就被一个闯进门的强盗杀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死因毕竟还是之后闯进门的强盗所施加的伤害,而非安眠药中毒。而且一旦解剖,就会在胃里发现药片一样的东西,但它并没有导致中毒。可以这么说吧,多少做过一点普通安眠药毒物检查的人,都会认为我所采用的方式是最正确的。
辩护人——明明胃中有疑似药片之物,却硬是不去检查。既然已发现实物,对其进行检查不是最为直截了当的做法吗?
证人——不,并不是这样的。
辩护人——不检查胃中的实物,却对胃的内部、尿液和血液进行检查,我总觉得这有点儿奇怪啊。
证人——这个疑似药片的东西是有毒之物,所以在检查胃里的东西时,自然会先用斯-奥二氏法分析后,再做检查。
辩护人——但是,比起检查胃里的溶解物,直接检查胃里的固体物能更快地得出结果。你硬是不检查,却说检查溶解物就行,这是为什么?
证人——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即使这真的是一片安眠药,只要从血液和尿液里检不出安眠药成分,就不是中毒。
辩护人——使用的这种安眠药是德国产的对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这种药被指定为烈性药,为什么?
证人——应该还没有被指定为烈性药吧。
辩护人——不,很早以前就是了。规定需有医生的指定才可出售,但事实上基本没人用,这是为什么呢?
证人——您想说什么?
辩护人——这种安眠药出的事故非常多。而且,据我听知,也没有致死量之说。有的人即使是微量也会死,有的人吃下很多也不会死。我听说,是因为致死量难定,所以才会被指定为烈性药。
证人——没有致死量,我觉得这也太奇怪了。就算是微量致死,那也是有致死量的。
辩护人——因为致死量难以确定啊。
证人——致死量难以确定的并非只有这个,一般而言,溴米索伐也好,Adorm安眠药也好,要说难定其实都难定。不过在医学上,总会划定一条大致的线作为致死量。
案件与石井相关,然而对伊佐子来说,案件和石井都已成为过去式。只是,伊佐子孤枕难眠时,会读一读佐伯带来的这份复印件,不过内容还是比较无趣。寂寞地横卧在石井房中的情人之尸,竟引发了这样的争议,这让伊佐子多少产生了一点兴趣。尸体激起了各位学者如此高水平的论战,不免给人一种奢侈之感。乃理子肉体的各个部位都被切断、划开,但每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