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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_第8节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 作者:黄仁宇|  2026-01-14 22:35:31 | TXT下载 | 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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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折算的资料。一般看来,产量正常或较好的土地,每1标准亩作为1税亩。产量较低的土地则以1亩半、2亩、3亩,甚至8亩作为1税亩。这种折算没有中央规定的统一标准,各地制定自己的标准。在一些特殊的事例中,240平方步的标准完全被忽视、取代,地方便宜制定自己的计量标准〔84〕。因此折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其中的一些方法无疑是依据当地的习惯,而且有历史渊源。然而折算基本上是合理的。在仔细分析地方志之后,我们有一个印象就是所有的各种方法的一个目的是确保1税亩的耕地每年最少能够出产米1石,或者同样价值的其他作物。虽然材料不充分,但可以推断,在南方的许多地区,亩产量一般是2石米。现有的资料似乎表明甚至税亩的折算也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认可。

所有这些情况证明了本书一开始就提出的观点,就是在这个庞大的帝国强制征收单一的田赋,这种中央集权的做法超出了当时的技术能力。尽管洪武皇帝将单一税率确定到每一个府,但是这个目标是根本达不到的。这种单一的税率在《大明会典》中提到,即是民田每亩0.0335石,官田每亩0.0535石,但这只是确定税率科则的指导方针〔85〕。这一方针也仅仅在北方新设立几个府县付诸实施,而且这一方针还被要求进行地方修改和内部调整。在南方,纳税土地常常包括山丘、池塘、沼泽地等,通常在同一片土地中就有各种地貌。根本不可能实行单一的田赋税率。那些产量较高的田地其实应该有较高的科则。另外,前朝遗留下来的官田,新王朝的籍没田,无法确定产权的土地,所有这些田地都要重新进行调整,因为明政府并不想将官田的租米收益与田赋正税相区分。因此,每一个县在税亩折算后还要按照不同等级的土地区分不同的税率。在此后的时间里,在北方,一个县可能分为五六个税则,这就被认为是较典型的情况。在南方,税则不会少于20种。在1543年,浙江省湖州府上报其税则达599种。郑晓(1499—1566)在其记述中描述了同一个省的7个县,税则被分成了800个等级。如果包括了附加税和加耗,税则将膨胀到上千种〔86〕。一些复杂性无疑是王朝后期积累下来的,但其基本原则在明朝一确立时就已经存在了。

复杂、多变的地形也是摆在税收部门面前的一个严重障碍。没有证据表明明朝克服了这一障碍。《明史》简单的记述造成了一个印象,即洪武时代进行了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并编类为册。由于所绘制的土地册的地界边线,状若鱼鳞,因而名之为鱼鳞图册〔87〕。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全国性的土地清丈其实是一种误解。事实上,1386年在浙江与南直隶开始进行的土地丈量,第二年初便丈量完毕〔88〕。但这并不是一次全国性行动〔89〕。在其他地区,鱼鳞图册只是偶然提及,没有证据显示土地清丈是依据一个普遍的标准,在中央的统一指导下进行的。实际上,鱼鳞图册并不是明朝的发明,它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宋朝。蒙古人也曾准备在南方的几个省实施这一政策〔90〕。另一方面,在北方一些地区,像河南杞县、北直隶大名府,一直到16世纪也没有编制过鱼鳞图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91〕。税亩折算的多重标准也更进一步证明了明初并没有大规模地整理编制过土地数据。毫无疑问,对于14、15世纪的明朝统治者来说,要克服自身固有的各种技术困难企图建立起一个土地分类的统一标准,借以将整个中国所有的耕地简单地分成几类,这是相当困难的,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即使在现代,制定这样的方案也是很难有效果的。然而,明代的统治者过高地估计了自己,企图实现中央的统一管理,使得这些基本的问题一直保留下来得不到解决。

注 释

〔1〕关于“九卿廷议”,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5.

〔2〕《太祖实录》页2544—2545。

〔3〕《明史》81/849;《英宗实录》页0224;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21—722。

〔4〕吴晗《朱元璋传》页212。

〔5〕对于阁臣作为皇帝与官僚之间调解人所处的困境可参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p, 30.

〔6〕对于宫殿的布局见孙承泽《梦余录》6/8—17、56—57。

〔7〕对于这些服务性机构的职能见《梦余录》6/56—57、《大明会典》30/1—19、何士晋《厂库须知》各处。

〔8〕《大明会典》30/2、18;《明史》79/835。关于“内府库”详见刘若愚《酌中志》97、149。

〔9〕对于广惠库的运作见《大明会典》30/5—6;《大明官制》4/2431。

〔10〕内官监曾经是级别最高的宦官机构,统领所有宦官。大约在15世纪前期,其权力逐渐落入司礼监手中。见孙承泽《梦余录》6/56。也参见:《明史》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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